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农业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的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等法规制度和财政资金管理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农业产业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由省级财政预算安排,专项用于支持我省粮食生产奖励、做优做强湘米产业、现代农业产业发展引导、蔬菜产业发展、农垦系统富民工程、农业产业化发展、乡镇企业职工技能培训补贴、农产品加工及村级经济扶持等方面的资金。
第三条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应符合财政预算管理的有关规定,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统筹兼顾、突出重点、讲求效益的原则,确保专项资金使用的规范、安全和高效。
第四条专项资金对项目的扶持主要采取无偿资助的方式进行,部分采用贷款贴息或者以奖代补的方式。同一项目原则上不重复安排专项资金支持。
第五条专项资金由省财政厅和省农委共同管理。省财政厅负责专项资金的年度预算编制,审核资金分配方案并下达资金,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和绩效管理;省农委负责专项资金方案的编制,组织项目申报和评审,并做好项目实施情况的监管和资金的绩效评价工作。
第六条 专项资金实行管理办法、申报流程、评审公示、分配结果、绩效评价等全过程公开。
第二章 资金、分配与拨付
第七条 专项资金使用范围主要包括:
1、粮食生产奖励,主要用于奖励我省粮食生产标兵县、先进县、先进村等方面;
2、做优做强湘米产业,主要用于对接米业龙头企业的高档优质稻基地建设,扶持高档优质杂交新品种选育,示范推广高档优质稻等方面;
3、现代农业产业发展引导,主要支持农业产业化发展、农业新技术研发推广、农业产业园建设、农业农村信息平台和现代农业基础设施建设等方面;
4、蔬菜产业发展,主要用于扶持蔬菜设施基地、新扩专业基地、特色蔬菜基地、蔬菜集约化育苗场、完善运转蔬菜预警系统建设及“五新”成果推广等方面;
5、农垦系统富民工程,主要用于推进农业业务培训、改善农业基础设施、现代农业示范基地以及支持新品种改良和新技术推广基地建设等方面;
6、农业产业化发展,主要用于省级和国家级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的新产品研发、技术改造、新建生产项目及原料收购与基地建设贷款贴息以及休闲农业企业的农业主导产业基地建设等方面;
7、农业企业职工技能培训补贴,主要用于提高农业企业职工素质,增强农业企业产品的市场竞争力,对农业企业职工进行技能培训鉴定补贴等方面;
8、农产品加工及村级经济扶持,主要用于支持我省中小型农产品加工企业,村级经济组织发展农村第二、三产业和休闲农业等方面。
第三章 申报与审批
第八条每年9月底前,省农委根据省财政厅年度预算要求下发次年度项目申报通知,各市州、县市区和有关单位按照通知要求,向省农委提出次年度专项资金申报计划。资金申报计划主要包括当年工作目标、绩效目标、重点任务和资金安排计划,绩效目标要明确、具体、可考核。
第九条省直农业有关单位、市州和县市区农业或财政部门要对申报项目进行现场调研和可行性论证,对上报项目的真实性和文件的合规性负责。项目审查后,以市州、县市区政府、农业主管部门或财政部门正式文件向省农委、省财政厅申报。
第十条专项资金按照因素法和项目法进行安排。按因素法安排的资金,省农委会同省财政厅按项目有关因素进行测算和分配。竞争性项目资金,省农委对上报项目进行汇总和初步审查,会同省财政厅组织有关专家进行评审,根据专家评审意见和年度资金预算规模,确定资金支持项目和资金安排方案。对于非竞争性项目,按相关规定直接安排资金计划。
第十一条专项资金应纳入财务系统核算,统筹安排。年初编制预算,应明确省本级支出预算和对市县的转移支付预算两大部分,执行过程中不得随意调整。
第十二条专项资金原则上要求每年分两批安排(年底提前下达安排下年度专项资金70%以上,其余部分在翌年6月底前下达安排)。
第四章 资金监管
第十三条 各级财政部门或农业主管部门应配合审计部门对专项资金进行审计。
第十四条各级财政部门或农业主管部门应当定期或不定期对专项项目实施和资金管理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价,及时发现问题、总结经验,提升项目管理水平,充分发挥财政资金效益。对项目单位不按规定使用资金的,财政部门或主管部门可停拨项目资金或中止项目执行。
第十五条专项资金必须专款专用,严禁虚报、冒领、截留、挤占、挪用。按照“谁使用谁负责”的原则,建立责任追究制度。
第十六条 项目完成后应抓紧做好年度总结和绩效评价工作。
第十七条对专项资金管理执行有力且绩效好的市州、县市区,下年度可优先安排扶持项目,并加大支持力度。
第十八条对在专项资金项目申报中弄虚作假骗取资金、改变资金用途或挤占、挪用、滞留资金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取消下年度申报专项资金的资格,由财政部门依照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处理处罚。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专项资金设置年限为三年。到期后自动终止,确需延续的,重新评估后按新设专项报批。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省财政厅 省农业委员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