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林业财政资金管理,充分发挥财政资金的扶持、引导和激励作用,进一步促进我省林业产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湖南省林业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湖南省林业产业建设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由省级财政预算安排,专项用于支持我省林业产业建设的资金。专项资金设置年限定为三年,到期后自动终止,确需延续的,重新评估后按新设专项程序报批。
第三条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应符合财政预算管理的有关规定,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统筹兼顾、突出重点、讲求效益的原则,确保专项资金使用的规范、安全和高效。
第四条 专项资金采取无偿资助的方式。
第五条 专项资金实行制度办法、申报指南、分配结果、绩效评价报告等事项公开。
第二章 支持范围和申报条件
第六条 支持范围:
(一)林产基地建设:用材林、经济林、竹林及花卉苗木、林下经济等;
(二)林产园区建设:园区的规划、设计;园区水、电、路、气、通讯、网络等基础设施建设;
(三)林产加工建设:木竹加工、木本油料加工、林化、林药、林纸、林食、林板;
(四)林产文化建设:森林旅游、生态文化产业;
(五)林业产业建设有关的业务开支;
(六)需要支持的其他重点项目和重要事项。
第七条 申报专项资金的对象为符合项目建设要求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经济组织。
第八条 申报专项资金的项目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符合国家林业法律法规及政策要求;
(二)项目具有较好的生态效益或经济社会效益;
(三)符合当年项目申报指南的要求。
第三章 项目申报与审查
第九条 每年第四季度,由省林业厅发布项目申报指南,并在省林业厅门户网站公开。
第十条 省属单位项目直接行文报省林业厅。
市级项目、非省直管县市项目由市州林业局组织申报,市州林业局对申报项目进行初审、汇总后,行文上报省林业厅。
省直管县市项目,由县市林业局组织申报。县市林业局对申报项目进行初审、汇总后,行文上报省林业厅,同时抄送市州林业局备案。
第十一条 项目申报须提供以下相关材料:
(一)项目申报承诺书;
(二)项目资金申报表(参考格式见附件);
(三)市州、省直管县市林业局的项目申报文件;
(四)其他需要提供的材料。
第十二条 省林业厅负责对申报项目进行汇总和初步审查。初步审查包括:
(一)申报的对象、项目是否符合项目申报要求。
(二)报送的资料是否齐全、完整,文本格式是否清楚、规范并符合要求,申报项目的内容是否符合要求。
第十三条对初步审查合格的项目,由省林业厅选取专家进行评审。省林业厅根据专家评审意见和年度资金预算规模,确定资金支持项目和安排方案。
第四章 资金管理和监督检查
第十四条省林业厅按照确定的资金分配方案行文报省财政厅审核,省财政厅审定后下达专项资金,对市县的转移支付资金应在省人民代表大会批准预算后六十日内下达。资金分配结果在省林业厅门户网站公开。
第十五条项目申报单位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各级林业主管部门负责申报项目的监督管理,会同相关部门定期或不定期对项目实施情况进行检查,督促项目承担单位按进度实施项目建设;各级财政部门会同林业部门负责资金执行情况的检查,建立项目绩效评价制度并组织开展绩效评价工作,提出评价意见,绩效评价结果在省林业厅门户网站公开。
第十六条专项资金必须专款专用,严禁虚报、冒领、截留、挤占、挪用。违反规定的,由财政部门依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有关规定予以处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七条各级财政部门应加强对专项资金使用的监管,发现问题及时责令整改,问题严重的应向本级政府和上级财政部门报告;对弄虚作假,或不按规定用途、范围使用资金的,可停止或暂缓拨付资金。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
省财政厅 省林业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