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人事任免办法》第十条第一款的规定,天津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决定:接受于景文、王进诚、王金龙、张继和、张嘉兴、徐毅、穆瑞刚提出的辞去天津市人大常委会委员职务的请求,并报天津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