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王泰令、王绥雄、宋建海、龚旭光等四位同志的请求,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第二十七条“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大会闭会期间,可以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辞职,由常务委员会决定是否接受辞职”的规定,海南省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决定:接受王泰令、王绥雄、宋建海、龚旭光等四位同志辞去海南省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委员职务的请求,报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备案;同时接受宋建海辞去海南省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委员职务的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