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华社武汉1月14日电(记者梁建强)全面深化改革进程中,湖北省着力构建“容错”机制,多类情形可以免责。记者14日从湖北省人大常委会获悉,《湖北省全面深化改革促进条例》已经省人大常委会会议表决通过。
条例明确提出,建立“容错护幼不赦罪”的机制,营造勇于改革、敢于创新、允许试错、宽容失败的社会氛围。
条例“法律责任”一章中,明确了多类“容错”免责情形。其中,对改革工作未达到预期效果或者已造成一定负面影响和损失,但改革方案的制定和实施不违反法律、法规有关规定等情形的,本级全面深化改革领导机构、主管机关或者上级主管部门对有关单位和个人不作负面评价,不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条例还规定,因法律、法规的修改或者国家政策调整等原因,导致改革工作未达到预期效果或者造成一定负面影响和损失的,不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容错”的同时,湖北也将坚持“护幼”及“不赦罪”,完善纠偏和责任追究机制。对有关单位的改革工作存在明显偏离改革预期目标、方向等情形的,本级全面深化改革领导机构、主管机关或者上级主管部门责令其予以纠正;必要时,可以要求其停止有关改革工作。
条例还明确,对国家工作人员在改革工作中存在超越法定权限和违反法定程序,或者存在抵制、阻挠、延误改革,或者拒不执行改革决定等行为的,本级全面深化改革领导机构、主管机关或者上级主管部门按照管理权限,责令其予以改正,并根据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处分或者依法追究其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