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网杭州12月23日电(陈丽莎 季轩)“支持改革、鼓励创新、宽容失败、允许试错……”杭州结合实际出台了《关于建立党员干部改革创新容错免责机制的实施办法》,探索建立了党员干部改革创新容错免责机制, 以进一步激发党员干部干事创业激情。据悉,该办法于12月23日发布,并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据了解,该实施办法明确了两类免责情形。对改革创新未达到预期效果或造成负面影响和损失的(重大安全责任事故除外),一类属于不可抗力导致的,另一类为无失职行为并同时符合以下6个条件的,可以免予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包括:法律、法规没有明令禁止的;符合中央和省市党委、政府决策部署的;为改革创新和发展大局敢于担当、勇于作为的;经过民主决策程序的;没有为自己、他人或单位谋取私利的;积极主动采取措施消除影响或挽回损失的。
同时为防止免责政策被滥用,办法还规范了免责认定程序。明确相关单位和个人因改革创新失误出现受到追责等情形时,可在启动问责程序后7个工作日内,由所在单位党组织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向相应的纪检监察机关或组织人事部门提出书面免责申请。纪检监察机关会同组织人事部门依申请事项开展调查,出具书面调查报告,作出认定意见,认定结果在3个工作日内向申请单位反馈,并报同级党委或政府备案。
对经确定予以免责的单位和个人,进一步规范免责结果运用范围,明确可在四个方面予以免责,即:在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中免予扣分,免予“一票否决”;在干部提拔任用党风廉政审查中,免予“一票否决”;免予行政追责和效能问责;需追究党政纪责任的,根据党政纪相关规定给予从轻、减轻或免予处分。
对此话题,杭州市社科院研究员周旭霞此前提出“时代呼唤容错免责制度”、“‘创新’和‘容错’相互依存,不能容忍错误的社会决不是创新社会”等观点。
另外,作为监督执纪部门,杭州市纪委方面表示:“对打着改革创新旗号搞劳民伤财的‘政绩工程’、‘形象工程’,借改革创新之名徇私舞弊、贪污受贿、假公济私以及严重侵害群众利益等行为,将予以坚决惩治,以切实维护纪律刚性。”(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