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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奖金可随意扣发吗
2016-01-07 03:49:11
 

  ■本报记者 褚觉美

  ■读者反映 市民王女士:我是一家公司的收银员。前几天直属领导通知我,扣了我100元奖金,理由很直接:我不喜欢你。当我拿到工资单时,发现实际扣了800元。公司奖金有两部分组成:一是根据工时计算,二是老板对员工的评价。但在劳动合同中,这一奖金计算方式并没有写入,惩罚和扣薪条款也没有。我工作认真勤恳,没有迟到早退,无过失差错,更没有违反公司纪律。我想问:老板能以个人好恶扣发员工奖金吗?我该如何维权?

  ■记者调查 根据 《关于工资总组成的规定》,奖金包括在工资总额中。王女士单位的奖金计算是以工时为标准,只要她能够按照公司规章制度正常出勤,且按规定完成工作量,理应拿到奖金。单位领导仅凭个人好恶随意减少奖金,显然不合理。

  依据《上海市企业工资支付办法》规定,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因工资支付发生劳动争议的,当事人可依法向劳动争议仲裁机关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因此,王女士完全可以申请劳动仲裁;作为单位,扣减奖金工资要有依据和证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十三条规定:因用人单位作出的开除、除名、辞退、解除劳动合同、减少劳动报酬、计算劳动者工作年限等决定而发生的劳动争议,由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即单位要拿出王女士有违反劳动纪律等相关证据出来,证明扣减800元奖金有理有据。如果不能,就不能用其他理由克扣员工工资。

  此外,单凭领导的主观评价、个人好恶来决定员工奖金的发放,本身就很不严肃。依据劳动合同法规及其他相关规定,用人单位应通过与职工大会、职工代表大会或其他形式协商制定工资支付制度,并告知本单位全体劳动者,同时抄报当地劳动行政部门备案。这才是确定工资和奖金发放的合法途径。

  有关此话题的详细讨论,可收听上海电台FM93.4《市民政务通》节目。


编辑:小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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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 解放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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