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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爆破需通报地震工作主管部门
2015-10-09 07:20:36
 

  本报南宁讯(记者/佘鸿雁)我区部分地方政府及相关部门的防震减灾工作曾存在职责不够清晰、城市建设工程抗震能力不高,民众防震减灾意识不强等问题,需要通过立法加以规范和引导。近日,记者了解到,《广西壮族自治区地震重点监视防御区管理办法》已审议通过,自2015年11月1日起施行。

  管理办法旨在加强地震重点监视防御区管理,提高地震灾害防御能力。地震重点监视防御区分为国家级地震重点监视防御区和自治区级地震重点监视防御区。国家级地震重点监视防御区由国务院划定。据了解,国务院办公厅2006年发文确定了全国第二轮(2006~2020年)24个地震重点监视防御区和11个地震重点监视防御城市,广西有部分区域属于全国地震重点监视防御区范围。自治区级地震重点监视防御区由自治区人民政府地震工作主管部门根据地震活动趋势和震害预测结果提出确定意见,报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

  根据管理办法,任何单位和个人观测到可能与地震有关的异常现象,应当及时向当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地震工作主管部门报告。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应当立即组织调查核实。

  此外,地震重点监视防御区内一次齐发爆破用药超过6000千克TNT炸药能量以上的爆破作业,公安机关应当在办理审批手续后,及时通报当地同级地震工作主管部门。爆破作业单位在实施爆破作业24小时前,将爆破作业的时间、地点、用药量书面报告当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地震工作主管部门。


编辑:小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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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 广西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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