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记者郭海方)根据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和《河南省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综合考虑我省物价增长水平等因素,省人社厅日前决定,对伤残津贴等工伤保险待遇进行调整,所增加的待遇应于今年9月底前发到相关人员手中。
据介绍,本次待遇调整的对象为:本省行政区域内2014年12月31日前开始享受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供养亲属抚恤金的工伤人员或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
此次调整坚持继续向待遇水平较低人员倾斜的原则,根据伤残等级、护理依赖程度、供养亲属抚恤金的不同情况,确定每人每月增加金额。其中,伤残一级至六级的伤残津贴分别增加180元、170元、160元、150元、140元、130元;生活护理费方面,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的增资110元,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的增资90元,生活部分不能自理的增资70元;供养亲属抚恤金方面,配偶增资100元(孤寡老人为120元),其他亲属80元(孤寡老人或孤儿为100元)。同时,1996年10月1日前(不含1996年10月1日)发生的工伤,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每人每月另行增加10元。③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