昌平区检察院 谢金月 韩洁静
案情回顾
第三届北京农业嘉年华游人如织,李某同陈某、王某商量里应外合借机赚钱。今年3月20日,李某在农业嘉年华门口购买了两张面额40元的嘉年华团体票。几天后,陈某根据李某提供的票样,通过北京某印刷厂一名业务员的私人关系,委托印刷了数千张农业嘉年华团体门票。与此同时,负责票务招聘的相关单位未认真审查应聘人员身份信息,将使用化名应聘的王某录用。
上岗后,担任检票员的王某发现假票无法被检票闸机识别,便多次联系其所在组组长,企图收买对方,让其帮忙放行持假票游客,承诺事后给予好处,但组长及时将该情况告知经理。3月29日,经理带人将王某控制,并让王某给同伙打电话送假票,后将前来送票的李某当场控制并报警。民警从李某车上起获假票1909张,从李某暂住地起获2795张,从王某身上起获1张,共计4705张。李某等三人因涉嫌伪造、倒卖伪造的有价票证罪被检察机关批准逮捕。
以案释法
根据我国刑法第227条,伪造或者倒卖伪造的车票、船票、邮票或者其他有价票证,数额较大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票证价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数额巨大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票证价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第29条规定,伪造或者倒卖伪造的车票、船票、邮票或者其他有价票证,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一)车票、船票票面数额累计二千元以上,或者数量累计五十张以上的;(二)邮票票面数额累计五千元以上,或者数量累计一千枚以上的;(三)其他有价票证价额累计五千元以上,或者数量累计一百张以上的;(四)非法获利累计一千元以上的;(五)其他数额较大的情形。
犯罪嫌疑人李某、王某、陈某为牟利,委托他人伪造农业嘉年华团体门票(票面金额40元),尚未大量出售即被抓获,起获已印制好门票数量达4705张,数量及价额大,故其行为涉嫌伪造、倒卖伪造的有价票证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