叶祝颐
2014年11月21日,江西省进贤县文港镇毛笔个体户徐财秀等人故意毁坏其公司财物。随后警方将徐财秀刑事拘留,几日后取保候审。2015年5月8日,文港镇人民政府向进贤县法院发出带有镇政府公章的公函,请求法院对徐财秀从轻处罚。2016年1月29日下午,文港镇时任党委书记接受采访时称:发公函的原因是考虑到犯罪嫌疑人的平时表现,经过集体研究决定。进贤县检察院公诉科就此案表示,徐财秀犯罪事实清楚,已经移交法院审理。(1月30日《法制晚报》)
案件到底该怎么判决,审判人员自会根据其犯罪性质、情节、案值、社会危害程度等因素定罪量刑。地方政府本应保持中立立场,自觉维护法律的权威。辖区商人涉嫌犯罪,政府出具公函,要求法院从轻处罚,这不是赤裸裸干预法院办案吗?尽管当地官员摆出了犯罪嫌疑人平时表现较好、维护当地行业稳定等理由,但是任何理由都不是权力干预法院办案的挡箭牌。
哲学家培根说:“公民犯罪,是污染河流;司法机关违法,是在污染水源”。政府部门出具公函为涉嫌犯罪的辖区商人“求轻判”,干扰法院正常行使审判权,何尝不是在污染司法水源呢?
值得追问的是,政府为何要干扰法院办案?仅仅是因为嫌疑人“表现好”,还是有官员与商人存在利益瓜葛?这需要出具公函向法院“求轻判”的相关负责人自证清白,更需要上级有关部门介入调查,通过翔实的调查材料揭开政府干预法院办案的内幕。
治病先要探源。权力干扰法院审判案件,问题到底出在何处?应该说,法院审判权是独立的,但是在人财物配备方面,地方法院仍然有求于地方政府。尽管镇党委和镇政府管不了县法院的人财物配备,但是同在当地官场,盘根错节的利益关系不可小视。
法院人财物独立,预算单列,摆脱政府的束缚,应是法院审判独立的根本之策。我国正在致力于建设法治社会,除了官员要学会权力自律,不要把权力之手伸向法院审判台以外,法院更应该秉持公正立场,督促法官依法独立行使权力。
同时,纪检部门要对干扰法院办案的相关人员予以查处,给染病的权力消毒杀菌,铲除公函为嫌疑犯说情的权力土壤。只有执政为民的理念真正深入“官心”,权力运行机制健康,监督问责机制健全且得到认真落实,干扰法院办案的权力磁场才会被彻底消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