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去年,我去几个中等发达水平的地级市出差的时候,和他们建筑行业主管部门的同志做交流,谈到了地方保护的问题。我说地方保护的结果是什么呢?有的城市三十年前我就来过,有很多政策限制外地企业进来。结果是,一些地级市没有一个像样的建筑公司。”全国人大代表、中国建筑股份有限公司总经济师鲁贵卿在接受《经济参考报》记者采访时表示。
这一段生动的描述,实际上就是我国目前由于建筑法律法规不健全、招投标办法中地方保护严重而产生恶果的一个真实写照。鲁贵卿告诉记者,在招投标过程中,许多地方的保护主义十分盛行,一些不公平的规则造成了市场的分割,全国统一的大市场难以形成。比如很多地方明确规定,只有得了当地的精神文明奖、文明工地、质量安全等奖项,才能加分,外地企业没有得,就不能加分。这样,外地企业就很难进来。鲁贵卿告诉记者,这些各种奖项加分,成了地方保护一个手段,相比较很多大型的建筑企业,小企业获得奖项难度更大,这也给很多正在发展过程中的民营企业、中小企业公平竞争带来很多不利。另外,现行法律规定的低价中标法也带来了恶性竞争的不良后果。低价中标以后,甲乙方互相扯皮,甚至发生偷工减料的现象,影响工程质量。
在鲁贵卿看来,要促使我国建筑企业做强做优,就要相信市场力量,不能靠地方保护。“一个奖项并不能说明所有项目都干得好,也不能作为评判企业好坏的标准。”鲁贵卿向记者坦言,做企业,最终是企业内部的管理在起作用。管理到位了、强了,就能赢得市场,弱了就不能赢得市场,就会被淘汰。
鲁贵卿认为,作为完善建筑行业法律法规的重要内容,配套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应该及早提上日程。比如,修订建设工程招标的范围和中标的条件与标准,明确取消最低价中标的相应规定;根据市场公允原则,明确规定“成本价”的确认机制;明确规定取消工程招投标中的各类工程奖项加分等有悖于机会均等、市场公平的排他性条款等。
事实上,据鲁贵卿介绍,近年来,建筑市场的许多问题已经严重影响到整个行业的健康发展,建筑行业众多顽症和突出问题都与建筑业法律法规建设滞后、不完善、不配套、规定不明确、缺乏操作性直接相关。比如,由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对工程造价没有规定,导致出现大量的拖欠工程款并引发大量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严重影响社会稳定。同时,由于法律规定不健全,导致业主行为不规范、出现低于工程成本中标工程和非法肢解、分包、转包等经营行为,进而引起降低标准、偷工减料等问题,造成许多工程安全质量事故,严重影响建筑行业的健康发展。
对此,鲁贵卿建议,尽快修改现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制订投资主体和建设客体统一的工程建设法,明确国家工程建设的主管部门,扩大房屋建筑的调整范围为各类土木工程,全面调整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的经营行为。同时也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关于建设工程合同权利义务相一致的原则,既要调整建设工程的质量和安全,也要调整建设工程的造价,同时还要规范工程结算和工程款项的支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