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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打假争议21年 法官:维权需理性避免天价索赔
2016-03-15 01:51:00
 

河山

郑慧媛

吴景明

  是职业打假人还是普通消费者 是知假买假还是敲诈勒索  

  他们,始终与争议和质疑纠缠。

  伴随职业打假人一起诞生的,是社会上从未停歇的争论。职业打假人算不算消费者,知假买假与漫天要价,甚至敲诈勒索的法律边界在哪里?已在争议中走过21年的职业打假人,他们脚下的路到底该怎样走?

  人物:河山

  身份:中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学研究会会长、《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起草人之一

  “王海们”是消法的必然产物

  河山教授近日在接受北京晨报记者专访时表示,包括消费者受欺诈打假、消费者“业余”知假买假索赔、民间职业打假索赔等,均可视作“3·15打假”。“所谓‘3·15打假’,是相对官方打假而言的,其中民间职业打假是其中一部分。”

  法律是打假索赔的武器

  “3·15打假”是我国特有的现象,它的核心源于1993年出台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十九条的惩罚性赔偿,而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食品药品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出台后,“3·15打假”索赔呈爆发态势。“中国‘3·15打假’的核心部分是打假索赔,而打假索赔是指惩罚性赔偿,具有制裁性。” 河山表示。

  河山表示,“3·15打假”产生于我国市场经济之初,有着深厚的社会根源。古代封建社会,自给自足,商品交换关系简单,产生不了打假。在我国解放后30年,计划经济生产相对不发达,物质缺乏,凭票供应,分配什么就消费什么,因此也没有打假。改革开放后,我国发生了翻天覆地的变化,商品经济迅猛发展。在市场经济中,竞争一方面推动经济发展,另一方面会导致优胜劣汰。“优者昌,劣者亡。劣者的经营者为了使自己在市场中不被淘汰,为生存甚至不择手段,这样就会不可避免地出现生产假冒伪劣产品、虚假宣传等不正当竞争行为。”

  有假货就有打假,《消法》的出台,切实保护了消费者权益。打假不仅需要官方行动,也要动员消费者打假。“我国民间有‘缺一赔十’的习俗,上升为法律就是惩罚性赔偿,这为消费者打假索赔提供了法律武器,动员群众与假冒伪劣商品作斗争,并使之得以实惠,让假货无处藏身。”河山说。

  此后,包括王海在内的一批职业打假人涌现出来,他们利用《消法》这一武器,在全国范围内开展大规模的“知假买假”行动。

  意义重大的司法解释

  《消法》出台至今已经二十余年,但社会对于“王海们”的争论却一直没有停歇。有人认为“打假人是为挣钱,不是消费者”,更有人称“职业打假人发不义之财,缺乏道德”。

  对此河山认为,王海是《消法》培育的消费者,王海现象的产生,是制定《消法》的初衷,也是《消法》实施的必然。“《消法》第四十九条的制定,就是想培养一批像王海这样的人,来和假冒商品作斗争。索赔行为由上当受骗转变为对假冒商品主动出击,这就使贯彻《消法》达到一种飞跃,市场会净化,消费者权益就会得到充分保护。”

  在20年后,职业打假人迎来了春天,2013年最高人民法院通过了《关于审理食品药品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其中对于“因食品、药品质量问题发生纠纷,购买者向生产者、销售者主张权利,生产者、销售者以购买者明知食品、药品存在质量问题而仍然购买为由进行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河山认为,这是一个堪称伟大的司法解释,它弥补了消法的遗空,社会成效不可估量,也为20年的争论画上了句号。

  打假仍需依法索赔

  虽然食药领域知假买假在法律层面已得到支持,但个别职业打假人索赔漫天要价,维权过度等事件也有发生,有些人甚至涉嫌敲诈勒索。对此河山表示,打假索赔需依法进行。

  “消费者打假是法律所提倡的,也是赋予消费者知假买假的权利,知假买假和敲诈勒索如何区分,最重要的一点在于买对没有。”河山表示,只有购买到假货才是知假买假重要的出发点。“如果买错了,厂家肯定要维权,加之打假人利用一些不正当的手段索赔,如果情节严重,数额巨大,构成敲诈勒索罪的构成要件,就要承担相应的责任了。”

  其次,关于职业打假人索赔的方式方法,河山认为曝光、投诉或向国家机关举报,这是法律赋予消费者的权利,不能因此认为是恐吓,是敲诈勒索的手段。“不过在举报、申诉、起诉或曝光过程中,采用了虚假的方式捏造事实,造成严重后果,则有可能达到敲诈勒索罪的构成要件。”

  最后,河山认为打假人要按照法律规定的数额进行索赔。“三倍赔偿或者十倍赔偿,这是法律的界限,不能漫天要价,否则会造成维权过度、维权过大,也容易滑向敲诈勒索。”不过河山也补充道,不能将超过赔偿数额的索赔就一定看作维权过度。如果事件重大,打假行为对社会起到重要意义,提出高额索赔也无可厚非。

  人物:郑慧媛

  身份:北京市三中院民三庭法官

  维权需理性避免天价索赔

  郑慧媛表示,目前消费者知假买假主要集中在食品、电子产品与服装这三类。“例如服装,消费者知假买假主要起诉理由集中在材质不符或是成分标注有误,而食品类的案件则大部分是因预包装食品的标签问题。”

  对于一些商家提出消费者存在知假买假的行为,因此以“非普通消费者”作为在法庭上的抗辩理由,郑慧媛表示如果商家以此进行抗辩,法庭在审理阶段会对该点进行审查。“从法律角度上,如果是以生活消费为目的的,就适用《消法》,反之以生产经营为目的的,便不适用《消法》。也就是说判断是否为消费者,是根据其目的,而不是身份。”

  关键问题在于经营者能否举证对方不是以生活消费为目的购买产品。“但在案件审理中,经营者想要成功举证的几乎没有。”

  郑慧媛表示,所谓的职业打假人一般分为两种,一种是以公益为目的索赔,另一种是以盈利为目的索赔。对于后者,她希望打假人可以依法维权。“以食品为例,他们大部分关注的是标签瑕疵,虽然起诉对净化市场存在一定帮助作用,可从指引的角度看,我们更希望打假人可以关注如食品本身存在的问题,这样可以达到很好的社会效应。对于过分苛责标签瑕疵,我们是不建议的。”最后郑慧媛也提醒职业打假人维权需理性,避免天价索赔。

  人物:吴景明

  身份:中国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副教授

  职业打假须依法守德兼顾

  吴景明表示,职业打假人不是一个法学或法律概念,只是一个民间称谓,所以对如何界定并没有统一标准。

  吴景明认为,这些人的行为对打击假冒伪劣、震慑不法经营者客观上有一定积极作用,实现了政府执法部门无法做到的日常监督,可以覆盖到政府部门无法触及到的死角。但也有一些人专挑信誉好、赔偿能力强的经营者下手,因此难以起到真正制止假冒伪劣行为,而且干扰了经营者的正常经营秩序。

  吴景明提出,应对此类人群进行细分,其中以公益为目的的应视为“职业打假人”,而单纯以索赔为目的的,应称作“职业索赔人”。他认为,在我国食品安全现状并不乐观,假冒伪劣产品仍存的市场状况下,应通过引导、规范职业打假,不仅应依法打假,同时应遵守起码的商业道德,才可使他们起到真正的积极作用。

  北京晨报记者 黄晓宇 首席记者 岳亦雷/文 黄晓宇/摄


编辑:小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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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 北京晨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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