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信部公布《移动智能终端应用软件(APP)预置和分发管理暂行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后,引发社会强烈关注(见本报24日报道)。这纸《规定》的合理性究竟有多大,而《规定》本身有什么需要进一步完善的地方?羊城晚报记者专访了北京市盈科(广州)律师事务所的陈琛律师。她表示,目前公布的《规定》亮点挺多,同时也有需要进一步完善的地方。
陈琛认为,《规定》的第一个亮点,是在第一条内明确了保护广大用户的知情权选择权,“这在其他法律内虽然有体现,但没有这么明确,而这一项还是在第一条里就提出来的。”《规定》的第二个亮点是第五条第二款,指出了“生产企业和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所提供移动智能终端应用软件必须符合相关标准要求,不得调用与所提供服务无关的终端功能、强行捆绑推广无关应用软件,未经明示且经用户同意,不得实施擅自收集使用用户个人信息、强制开启应用软件、违规发送商业性电子信息等侵害用户合法权益和危害网络安全的行为。”这一点在其他法律上相对较少,尤其是“擅自收集使用用户个人信息”,这让消费者个人信息的保护有了明确的法律依据。
不过,陈琛也提到,《规定》中第五条第二款提到的“所提供移动智能终端应用软件必须符合相关标准要求”中,如果能把“标准要求”予以明确并进一步细化,对用户的保护会进一步加强。
针对《规定》的可实施性,陈琛认为并不弱。她指出,如果《规定》对于处罚的具体措施能够进一步细化,就更有可执行性了。
记者了解到,目前工信部公布的《规定》正处于征求意见阶段,在正式公布之前,《规定》并没有法律效力。本次征求意见的截止日期为2015年12月18日,消费者可写信至北京市西长安街13号(邮编:100804)或发电子邮件至yangxi@miit.gov.cn提出相关意见。正式公布时,《规定》有可能对于其中一些内容进行微调。
羊城晚报记者 唐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