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本有的人说,我们在1970年发现石油以前,你们中国没有提出诉求。这完全是一派胡言。为什么?中国1950年参与旧金山和会的草案,因为中方被拒绝参与会议,所以才没有正式提出,不等于中国没有这个领土意识。第二,中国在1958年,那时候已经发表了中国领海声明。在领海声明当中提到包括台湾及其附属岛屿,包括钓鱼岛及其附属岛屿。同时强调,美国对台湾军事占领是非法的,美国必须撤走,中国政府将在适当的时候,以适当的方式收复台湾。这都讲得很清楚了,是由于台湾海峡两岸分裂,所以没有能够在战后实际管辖钓鱼岛,而被美国作为它的军事占领的靶场来运营。当时在台湾岛内都有驻军,这种时候中国要求美国从台湾撤军,当然是保护钓鱼岛。
日本还说,破坏“搁置争议”的是中国方面,因为中国1992年通过了《领海及毗连区法》,是你们把钓鱼岛放入中国的领海法,是你们没有搁置。这是日本强调的另外一个理由,这也是站不住脚的。为什么?因为1958年中国的领海声明已经提及了台湾及其附属岛屿。而1992年的中国领海法是在这个基础上明确提出,适用范围包括台湾,以及包括钓鱼岛在内的附属岛屿。只不过加了一个包括钓鱼岛,其实这跟领海法一脉相承的,只不过由于这个地方日本也主张,所以中国要加上一个明确钓鱼岛,这个是第一次点明,它是具有法律效益的。
日方指出这是由中国单方面的破坏搁置争议,这个也站不住脚。因为在1978年中日两国缔结《中日和平友好条约》的时候,曾经就搁置争议再次达成共识。可是就在当年,日本的右翼团体,叫日本青年社就开始登岛挑衅。它是民间的个人行为,在国际法上就是登一千次岛,带什么设施,在国际法上没有任何意义。也就是说,个人的登岛和宣誓在国际法上没有任何意义,这是可以肯定的,我们对此也提出了抗议。问题在于什么呢?日本政府单方面破坏了搁置争议的事实,这个事实是存在的。就是在1990年以前,日本的政府一个是派出了日本海上保安厅的飞机,就是直升机,在钓鱼岛设立临时的直升机停机坪。另外,日本国土交通省还用公务船运送了包括钻机在内的设备,在钓鱼岛的附近领海海域进行钻探、勘探。这些做法都是日本政府直接破坏搁置争议,有实际行动,中国政府都提出了抗议,都提出了交涉。
在这种情况下中方要不要出手?当时中国正是因为考虑到和日本达成了搁置争议的共识,所以没有像日本那样去做,而是采取了法律方式的自卫行动。我认为这叫做法律的正当防范,法律形式的正当防范,所以在这个背景下是中方出台了领海法,是在日本政府有错误行为的基础上。
而且,当时在日本国内,就日本海上保安厅和国土交通省在钓鱼岛体现主权的做法是否合适,在日本国会内是有讨论的。一部分人认为,既然我们跟中国人达成了搁置争议的共识,这种做法是不是和外务省缺乏沟通,是不是合适?这在日本国会有讨论。当时日本的前外相园田直,缔结《中日和平友好条约》的当时的外相园田直,当时在国会答辩的时候明确讲,“如果这些行为是为了体现日本的主权,我是绝对反对的。”都已经说到这个程度。就是跟邓小平当时确实达成了搁置的共识。现在这么做,他作为过来人是坚决反对的。但是这种反对毫无作用。在日本国内一直有台湾帮,一直有利用美国跟中国对抗的势力,所以他们在钓鱼岛问题上,在日本国内意见也是不一致的。一致的部分都认为钓鱼岛是日本的,不一致的是搁置争议跟中国发展关系,还是不同意搁置,而要单方面的控制,体现了日本的实际控制和实际占有,单方获益。
从这个意义上讲,现在安倍所采取的政策、野田内阁所采取的政策,是等于回到中日邦交正常化之前佐藤荣作内阁在这个问题上的立场。就是对华政策整个回到了中日邦交正常化以前的佐藤荣作的立场。这样的话,中日邦交正常化的时候是田中角荣、大平正芳,这些人虽然也坚持钓鱼岛是日本的,但是他们解决不了是可以放一放以后来解决,而且也承认这个问题是有争议的,将来可以再通过对话协商来解决,现在暂时放一放。所以,在日本国内是有两条路线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