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日报网:这也是当时两个阵营冷战对立的考虑。
刘江永:而且美国的想法是这样,美国还要找到一个借口在台湾驻军。他把台湾未定,日本放弃了,但是归谁不说,给美国在台湾驻军、在琉球驻军一个借口。《旧金山和约》是美国一个非常重要的考虑,而日本是要防止海峡两岸统一,所以也采取模糊的说我放弃了,但是不讲归谁。在南沙、西沙问题都是这样的立场。美国和日本在这样一个背景下达成了《旧金山和约》。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是从一开始就表示,没有中国参加的《旧金山和约》是非法的、无效的,绝不接受。正是因为有这个过程,所以到了1972年中日邦交正常化的时候,日本只是说理解和承认中国的立场,中方是不接受的。日本随着田中角荣首相来华访问的大平正芳外相,和日本外务省的一些官员就商量怎么办,最后他们主动提出了一个措词,在理解和尊重中方立场的这句话下面加了一句话,就是日本政府将遵守《波茨坦公告》第八条的立场。
这个第八条的内容是什么?就是我刚才说的日本将《开罗宣言》各条款必须履行,日本的领土要限定在本州、北海道、九州、四国,还有“吾人所规定的若干岛屿”。就是说,用遵守战后国际秩序和国际法,确认日本要继续遵守《波茨坦公告》,并且执行《开罗宣言》,用间接的表述方式和中方进行谈判。由于当时中方也考虑到日本国内是有反华势力,有台湾邦。而中日还没有建交,如果日本能够承认《波茨坦公告》和《开罗宣言》,实际上就是以承认国际法的形式确认台湾归还给中国,这种表述中方是可以接受的,这就是求同存异。
《中日联合声明》内容非常的丰富,也是中日关系在战后实现正常化的主要标志,而且逻辑相当严谨,是一个非常重要的中日政治文件。又有人说,联合声明只不过是两国政府签署发表的声明,好像没有经过日本国会的批准,是没有法律约束力的,这种说明实际上也是站不住脚的。为什么呢?因为政府所签署的联合声明同样是政府签署,甚至不签署,就是表示加入和赞同的国际条约和协定,都具有国际法的约束力。有的有签署,有的没有签署,这都不影响,从国际法上讲都不影响其法律约束力。
另外,日本政府的声明即使未经过国会的批准,但是不能忘记或者绝对不能忽视的是1978年中日两国在8月12日签署并缔结发表的《中日和平友好条约》,这个《中日和平友好条约》是经过中国全国人大批准和日本国会批准的中日两国之间的国际条约。在《中日和平友好条约》当中就明确规定,《中日联合声明》的各项原则应该得到遵守。
中国日报网:也就是说,《中日联合声明》的各项原则已经包括在《中日和平友好条约》内。
刘江永:对,已经包括在内了。这样来看的话,从国际法的角度来看,日本所接受的《波茨坦公告》、《开罗宣言》,以及和中国签署发表的《中日联合声明》和《中日和平友好条约》,形成了完整的日本必须遵守的国际法的基本准则。
中国日报网:也就是说我们说的中日之间的四个基本文件。
刘江永:对,四个基本文件当中两个文件是这样写的(指《波茨坦公告》中确定日本必须遵守《开罗宣言》;《中日和平友好条约》规定日本必须遵守《中日联合声明》各项原则——编者注)。有的人说,1978年是冷战时期,好像现在形势变了。其实,一直到1998年江泽民主席访问日本,中日双方发表了《联合宣言》,就是《中日关于建立致力于和平与发展的友好合作伙伴关系的联合宣言》,明确表示中国和日本业已发表的两个政治文件要遵守。另外,在2008年胡锦涛主席访问日本的时候,中日两国领导人又签署并且也是共同发表了中国和日本之间第四个政治文件,就是2008年的《联合声明》,又确认了中日之间的三个政治文件必须做到遵守。一直到2008年日本政府都明确表示了要继续执行中日之间四个政治文件,而四个政治文件当中的《中日和平友好条约》确认了《中日联合声明》,《中日联合声明》确认了日本必须遵守《波茨坦公告》第八条立场,而第八条要求日本必须遵守《开罗宣言》,《开罗宣言》的各项条款必须履行。
应该说战后一直到1945年到2008年,是有明确的文字规定,日本是必须承担坚决履行、严格遵守《开罗宣言》和《波茨坦公告》的国际法基础,战后的国际秩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