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胡说法
在市场化的就业条件下,劳动者由于种种原因而失业并暂时中断生活来源也是时常发生。为了使这些生活一时陷入困境的劳动者能够获得物质上的帮助以保障其基本生活,国家设立了失业保险制度。
失业保险是社会保险的一个重要方面。所谓失业保险,是指国家通过立法强制实行的、由社会集中建立基金、对因失业而暂时中断生活来源的劳动者提供物质帮助进而保障失业人员失业期间的基本生活、促进其再就业的一项社会保险制度。依据我国法律规定,失业保险是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共同承担的法定强制性义务,双方均不能以任何形式约定免除自己的责任。如果劳动关系存续期间,用人单位未为劳动者缴纳失业保险,造成劳动者处于失业状态时无法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用人单位就应当在法定义务范围内对此承担责任。
然而,现实生活中不为劳动者缴纳失业保险的情况十分普遍。在我国,失业人员只要满足三个条件,即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已办理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按照规定参加失业保险,所在单位和本人已按照规定履行缴费义务满1年,就可享受失业保险待遇。在这里,如果由于用人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支付劳动报酬或者提供劳动条件,虽然劳动者要求解除劳动合同,同样属于“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
同时,我国现行社会保险法还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及时为失业人员出具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的证明,并将失业人员的名单自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之日起十五日内告知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从本期案例中我们可以看到,一些用人单位疏于履行告知义务造成失业者无法领取失业金,被法院判决承担赔偿义务。
失业保险事关劳动者切身利益,事关社会和谐稳定,用人单位切莫等闲视之,应当依照法律的规定,及时足额为劳动者缴纳失业保险,兜住社会的民生底线。
(胡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