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是“十三五”规划的开局之年,也是长江经济带建设全面推进之年。为了更好地服务和保障长江经济带发展,最高人民法院适时出台了《意见》。我认为《意见》除了对我国经济长远发展有着积极意义之外,还具有以下两个特点:
第一,突出海事法院的司法服务和保障职能。长江是货运量位居全球内河第一的黄金水道,航运、贸易、造船和港口经济是长江经济带的重要产业。作为审理海事海商事案件的专门法院,海事法院要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通过法治方式,维护国家长远利益、战略利益、核心利益。《意见》中体现海事法院职能作用的条文包括:妥善审理长江流域环境污染、生态破坏案件(第5条),依法审理各类海事侵权案件(第6条),依法审理相关海商案件(第8条),加强对船舶融资、港航金融保险等类型案件的审理(第9条),加强海事行政案件审判(第11条),推动建立区域内法院执行协作机制(第15条)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海事诉讼管辖问题的规定》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海事法院受理案件范围的规定》的出台,为《意见》的实施奠定了良好的基础。
第二,重视提升海事司法公信力。建设国际海事司法中心的关键在于提升海事司法公信力。推进司法公开,有利于规范和统一裁判尺度,有利于发挥典型案例的规范、指导和引领作用,提升海事审判的公信力;有利于提升中国海事“软实力”,扩大海事审判的国际影响力,提高中国海事司法的国际地位。《意见》中具体的举措包括:打造海事审判精品,提升海事审判国际公信力和制度性话语权(第7条);多渠道深层次推进司法公开,坚持海事审判白皮书年度发布制度(第13条);大力推进区域内信息化建设,探索打造区域内法院“一站式”网上诉讼服务平台(第14条)等。
总之,《意见》的实施为长江经济带发展提供了有力的司法保障,有利于完善中国海事审判制度,扩大中国海事审判的国际影响,提升中国海事审判的国际公信力,助力国际航运中心建设和国际海事司法中心建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