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随着我国天然林保护工程、退耕还林工程的实施和禁猎令的颁布,野生动物生存环境逐渐得到改善,但同时,野生动物伤人、袭击家畜、损毁农作物事件也频繁发生。
由于法律法规滞后,受害者往往无法得到相应补偿,建议通过立法形式明确野生动物损害补偿的义务主体。
法律需要在保护野生动物和避免其伤害人类之间找到一个平衡点,即建立野生动物损害补偿制度。在提倡保护野生动物的同时,对因野生动物侵袭而遭受损害者给予必要补偿。
自1988年国家颁布野生动物保护法至今,绝大多数省、自治区都制定了本地区野生动物保护法实施办法,但只有内蒙古、河北、甘肃、海南、辽宁、山东、福建、四川、贵州等部分省、自治区的条例或办法中,有关于野生动物致害补偿的规定,而其内容大多是对野生动物保护法原则性规定的重复,缺乏可操作性。
目前全国仅云南、陕西、吉林等省有专门的野生动物致害补偿办法,但其中也存在不少问题。比如,补偿义务主体不具体,缺乏公众自力救济途径,补偿经费不能得到切实保障,损害补偿范围过窄等,受损者利益难以得到较好保障。
我认为,应完善相关法律法规,形成自上而下的野生动物损害补偿法律制度。在立法过程中,要明确补偿的义务主体。一方面,以行政区划为依据,确定野生动物致害补偿分级分担机制;另一方面,建立从中央到地方各级政府共同负责制,由国家和地方政府共同负担补偿金。
建议明确野生动物损害补偿标准、范围以及条件,将相关内容以法律法规形式加以明确,做到有法可依。同时应扩大补偿资金来源,统一提高补偿标准,比如设立野生动物损害补偿专项基金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