充分发挥人民法院审判职能,为京津冀协同发展提供高效的司法服务和保障,要把五大发展理念贯彻到为京津冀协同发展提供高效司法服务和保障的实践中,立足于审判执行本职工作服务和保障京津冀协同发展,以统筹规划沟通协调服务和保障京津冀协同发展。
2015年4月30日,中共中央政治局审议通过了《京津冀协同发展规划纲要》。这是从战略高度对京津冀协同发展所做的顶层设计。今年2月18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关于为京津冀协同发展提供司法服务和保障的意见》,明确提出要充分发挥人民法院审判职能,为京津冀协同发展提供高效的司法服务和保障。那么,如何为京津冀协同发展提供高效的司法服务和保障呢?笔者以为,做好这项工作,还要把握以下三项要义。
首先要把五大发展理念贯彻到为京津冀协同发展提供高效司法服务和保障的实践中。符合实际的、先进的理念对实践具有积极的推动作用。在工作实践中,只有正确认识理念的重要性、把握理念的特点,才能不断促进理念与司法实践相结合,促进理念与司法实践高度吻合。以“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为内容的五大发展理念是指导京津冀协同发展的指导思想,是检验协同发展效果的圭臬,因而,为京津冀协同发展提供高效司法服务和保障,也要以五大发展理念为指导。五大发展理念是理论创新,是对旧的发展理念的革新。从表象上看,京津冀协同发展似乎主要是经济社会环保等领域的协同发展,好像与审判执行工作相去甚远。这也极易造成一部分法院和法官对法院在京津冀协同发展中重要性认识的不足。但实际上,经济社会环保等协同发展的保障离不开京津冀法院的协同发展,因为经济社会环保等工作的协同发展过程中必将产生这样或者那样的问题,而这些问题都亟需通过法院的审判执行予以解决,如果这些问题解决不畅,则必然造成梗阻现象,严重影响京津冀协同发展高效有序推进。这也要求必须尽快提高京津冀地区各级法院和法官的思想认识,把以五大发展理念武装各级法院和广大法官作为服务和保障京津冀协同发展的前提,采取教育引导督察等多种措施,力促各级法院与广大法官尽快树立五大发展理念,高效服务和保障京津冀协同发展。同时,还要以五大发展理念为标准,对相关法院现行的制度体系和工作机制予以审查,与五大发展理念相契合的,予以保留;与五大发展理念相悖的,予以废除;对急需而尚未建立的,要尽快制定落实。
其次是要立足于审判执行本职工作服务和保障京津冀协同发展。“到什么山上唱什么歌。”唱好法院和法官的歌,既不能不唱,也不能乱唱。京津冀协同发展是个系统工程,需要经济社会环保等相关部门各司其职、互相配合、协调推进。因而,作为司法机关的人民法院在服务和保障协同发展方面具有不容推卸的责任。法治的功能和价值之一是发挥对经济社会环保等工作的保障作用,法治工作的成效直接影响着经济社会环保等工作的成效,因而,作为司法机关的法院就必须把自己的歌唱好,为经济社会环保等工作提供有力的司法服务和保障,努力做到既与经济社会环保等工作一起“大合唱”,形成共鸣,又找准自己的“声部”,形成自己的音域特点。
再次是要以统筹规划沟通协调服务和保障京津冀协同发展。“凡事预则立,不预则废。”京津冀分处三地,各地有各地的特点,各地有各地不同的利益;即使京津冀三地有共同利益之处,但磨合与融合也需要时间,因而,统筹规划、沟通协调就显得特别重要。这也要求京津冀三地法院在工作中要倍加重视统筹规划、沟通协调,以确保审判执行工作始终围绕京津冀协同发展主旋律,有效服务和保障京津冀协同发展。要力推上级法院主导下的京津冀审判执行工作一盘棋思想,统筹规划好今后一定时期京津冀法院服务和保障协同发展的工作规划,找准京津冀三地法院审判执行工作的共同点和结合点,以审判执行工作为抓手,深度融入京津冀协同发展整体规划,努力形成1+1+1>3的态势。要分清京津冀三地法院审判执行工作的不同点和分歧点,在审判执行工作中注重沟通协调,以尽力消弭京津冀三地法院因各地情况不同而形成的审判执行方面的不同与分歧,争取形成最大限度的审判执行合力,高效服务和保障京津冀协同发展。还应当在统筹规划基础上充分尊重京津冀各地不同特点和利益,这就要求必须注重京津冀三地法院之间的沟通协调,以防止出现“你唱你的歌,我拉我的弦”现象;而一旦出现这种现象,就会形成短板,影响工作开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