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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售机票,不应跑出法律轨道之外
2016-01-24 08:56:58
 

  “谁受益、谁担责”,航空公司如果选择超售机票获得利益,就应该承担一定的风险与责任,而不能只顾自己获利,却把不便留给乘客。

  中国东方航空公司超额出售50多张机票,40多人滞留机场,据旅客查询,起飞前仍有余票在售。

  超售机票也叫“空头机票”,这已经是民航业界公开的秘密。为了避免有乘客不登机造成座位资源浪费,航班实际订座一般大于飞机客舱可提供的座位,比如一个航班只有200个座位,但航空公司却多销售5个座位。在超售机票时,国外航空公司会书面告知乘客本次航班超售,由乘客根据实际情况自主选择是否购买;一旦飞机出现超载,航空公司会立即征集志愿者“让座”,改签航班,并给志愿者十分丰厚的补偿金。而且国外航空公司的超售比例在2%左右。造成无法登机的情况很少。

  而国内的机票超售规则是怎样的呢?不提前告知超售机票,对乘客无法登机,没有统一的补偿措施标准。除了安排乘客改签其他航班外,补偿金额很少,或者干脆没有,完全由各航空公司自说自话。而且国内航空公司机票超售比例往往达到了5%,在民航旺季时,国内航空公司超售比例更是达到10%之多,造成乘客无法登机的情况时有发生。

  尽管东航方面解释说,这是临时调配飞机所致,但是飞机说换就换,座位说少就少,根本不考虑乘客的权益,也未对乘客履行告知义务,导致50余名乘客无法登机,就在飞机起飞时间前依然有余票在售。东航除了让乘客改签其他航班以外,经济补偿只有区区200元。两相比较,不难看出,国内航空公司的“超售”与国际惯例并不是一回事。

  再说,“超售机票”是国际惯例,航空公司在服务上是否也与国际惯例接轨了呢?航班延误、服务质量差,又如何解释?超售既然影响了乘客的利益,就要有承担责任的勇气与补偿乘客的雅量。

  从法律的角度看,乘客购买机票就是与航空公司达成了运输合同关系。就应该享受到与航空公司约定的服务。现在航空公司既没有履行运输合同,也未履行事先告知义务,单方面变更了运输合同,侵犯了消费者的知情权、选择权,实质是违反了“消法”和合同法的违约行为。况且,对乘客权利受损以后,没有建立一套公平合理的补偿机制,也是一种不利于消费者的制度缺陷。

  从责权利统一的原则来看,因为航空公司没有提前告知机票超售的事实,乘客没有心理准备,无法预见到购买超售机票的风险,难免会带来麻烦和损失。机票超售是航空公司为了避免损失的自利举措,却要乘客来承担“超售”的后果,不公平也不合理。“谁受益、谁担责”,航空公司如果选择超售机票获得利益,就应该承担一定的风险与责任,而不能只顾自己获利,却把不便留给乘客。


编辑:小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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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 人民法院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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