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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母带孩子乞讨,为何难撤监护权?
2016-01-24 08:56:35
 

吴丽娜

  近日,一则“女子怀抱疑似被拐男童在环市东乞讨”的图文消息在社交媒体热传,后经广州当地警方调查,证实为母子关系。尽管虚惊一场,市民和网友的热心仍然值得点赞。

  “父母带孩子乞讨 误被当人贩子”,如是情况并不少见。若乞讨孩童跟随的是父母,是不是就可放下心来,或者管不着、不应管了?答案是否定的。

  亲生父母带孩子街头行乞,自然不必像遇见真的被拐儿童一样,对其安全过分紧张担心。但是,小小年纪,风餐露宿、讨要钱物,就算没有暴力伤害,乞讨孩子身体无损,也不能保证心理上不留下阴霾。一个人的成长中,家庭教育起着难以磨灭的作用。当孩子看到自己父母四肢健全却企图不劳而获,以可怜之态赢取他人同情时,很难不受到影响,不留下印迹。

  孩子虽小,也有尊严,他们值得被教会自尊与自爱。带孩子街头行乞的父母,如何维护孩子的尊严?而旁人,除了劝导,难道就只能束手无策?

  事实上,我国《未成年人保护法》早就规定,“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侵害被监护的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经教育不改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有关人员或者有关单位的申请,撤销其监护人的资格,依法另行指定监护人。”“胁迫、诱骗、利用未成年人乞讨或者组织未成年人进行有害其身心健康的表演等活动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监护权撤销制度自《民法通则》1987年1月1日施行即已确立,并于2006年12月写入修订的《未成年人保护法》,然而长久以来,该条法大多有名无实。

  2014年12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民政部又联合发文——《关于依法处理监护人侵害未成年人权益行为若干问题的意见》,明确“利用未成年人乞讨可撤销监护权”。

  虽有法律明文规定,但对利用未成年人乞讨撤销监护权的案例还是少之又少。父母带孩子乞讨这类事件并未真正从“家事”变成“公事”。

  之所以如此,是因为撤销父母监护人资格后,谁来养孩子这一问题现阶段还无法从社会保障和制度层面得到具体、妥善的解决。

  根据《关于依法处理监护人侵害未成年人权益行为若干问题的意见》,“民政部门应当设立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包括救助管理站、未成年人救助保护中心),对因受到监护侵害进入机构的未成年人承担临时监护责任,必要时向人民法院申请撤销监护人资格。”但是,目前我国对未成年人救助保护还远远不够,也没有形成从家庭监护到国家监护的规范、连贯、完善的体系。

  此外,意见规定,“胁迫、诱骗、利用未成年人乞讨,经公安机关和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等部门三次以上批评教育拒不改正,严重影响未成年人正常生活和学习的”,可撤销监护人资格。但是,当前并没有建立起一个动态、共享的全国乞讨儿童信息库。在父母带孩子流动乞讨的过程中,有关部门很难确认是否对同一个人批评教育三次以上,而距离民政部门向人民法院申请撤销监护人资格就更远了。

  以致,“利用未成年人乞讨可撤销监护权”这一规定几乎成为一纸空文。

  当然,撤销监护权可以说是“最后不得已而为之的办法”。对于确有困难的家庭,有关部门更应考虑的是为他们提供救济,必要时撤销父母监护权的,则要负起责任,给未成年人指定其他监护人,或履行国家监护的职责。

  有关专家表示,从家庭监护到国家监护,是通过转移监护权,对家庭监护进行补充,为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创造环境。民政部门要代表政府履行对未成年人国家监护的兜底责任。

  撤销父母监护权不是目的而是手段,为的是使乞讨儿童越来越少,所有孩子都能健康成长。在撤销父母监护权而其他亲属无法或不愿监护时,如何明确民政部门的兜底责任?这是无法回避的问题。说到底,国家是儿童的最终监护人。而这,也是国际准则。


编辑:小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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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 新华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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