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治现代化是当代各国尤其是新兴国家共同面临的发展主题。然而,由于各国国情特别是各国法治建设所处的发展阶段不同,国家间法治现代化所要解决的问题及内容也有较大差异。从我国法治建设的历史经验和实际情况看,法治现代化应注重解决以下几方面问题。
明确法治的发展道路与模式。现代法治发展的基本实践及趋势表明:一方面,法治没有统一的模式,西方的法治模式并不是各国的唯一选择,各国法治的创立或发展也不可能通过移植或输入其他国家的模式而实现;另一方面,由于现代社会关系日益复杂,法治与政治、经济、社会等其他因素的联系更加紧密,法治发展更趋向于追求国家或社会治理的有效性和实效性,亦即由形式法治向实质法治转化。这样,中国法治现代化的首要任务就在于摆脱西方自由主义法治理论的影响,以现代法治发展的基本实践和主导趋势为参照,进一步明确我国法治的发展道路与模式,并在此方面形成更广泛的社会共识。在这个过程中,一是对法治形态的多样性、差异性保持清醒认识,坚定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的信心,并且从人类法治文明的发展与进步中认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的独特价值与意义;二是更加重视法治与国情的适应性,重视法治在国家和社会治理中的实际效果,在尊重法治内在规律的前提下,创造性地丰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的内涵。
有效处理法治发展中的历时性与共时性矛盾。从既往实践看,特定国家法治的形成、发展、成熟需要经历漫长的历史过程,不仅体制、制度的建构和完善需要长时期的经验积累,社会成员法治意识、法治理念以及全社会法治文化、法治氛围的形成也需要长时期的培育。在不同时期,法治自身所显现的状态以及所承载的社会使命也不尽相同。西方国家法治历时性经历或解决的问题,在当下中国却需要共时性地面对。我国法治建设过程中,需要面对和处理因快速发展而带来的历时性与共时性矛盾。比如:先进的法律制度与相对滞后的法治文化建设的矛盾,严格的程序化法律实施和运作方式与相关主体适应能力较弱的矛盾,司法人员职业化要求与司法队伍素质不相匹配的矛盾等。在这方面,应从我国实际情况出发,着力于实现“四个结合”:一是法治的全面推进与薄弱环节的重点突破相结合;二是有形的制度建设和完善与无形的法治意识及文化培育相结合;三是法律职业专业化、职业化水平的提高与社会成员对法治社会适应能力的提升相结合;四是法律运作体系的建设与法律实施的社会基础建设相结合。
实现法治与社会发展变化相适应。无论从全球范围看,还是从我国来看,当代社会都处于急剧变化与快速发展之中。这加大了法律稳定性与法律适应性之间的矛盾,对法治手段在国家和社会治理中的运用提出了新挑战。因此,我国法治现代化的另一现实任务是实现法治与社会发展变化相适应。从一定意义上说,法治现代化的本质就是增强法治对现实社会的适应性。具体有以下几个方面:一是通过立法或适时修改法律以及通过能动化的法律实施,加强对社会生活中新领域、新问题以及新行为模式和新型社会关系的规范,并以恰当有效的方式处理和解决各种新类型的社会矛盾和纠纷。二是扩大传统法律原理对现代社会生活的包容性和解释力,并通过法律原理的创新,保持法律原理对各种新型社会关系特别是互联网条件下各种社会关系的恰当、有效适用。三是把高新科技手段运用于法律实施尤其是司法运作各个环节,全面提高法律实施和运作的效率和水平。四是不断审视民主、自由、秩序、平等等法治基本价值在新的历史条件下的特定涵义以及价值位序,赋予其相应的时代意义,在价值层面上保持法治对社会发展变化的适应。
(作者为四川大学法学院教授顾培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