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先,收取拥堵费是政府“把该管的事情管住”的主动作为。客观地说,主城区特定地域出现交通拥堵,往往与城市功能、区域功能规划、定位不尽合理有关。对此,政府部门无疑需要反思。但我们也要看到,近年来“有车一族”低碳出行意识严重缺失同样是导致城市交通拥堵的直接诱因,因此不能把造成交通拥堵的责任一味推给政府。而且,治理交通拥堵问题,本质上可以归结为政府的行政行为,存在交由市场通过“竞争”解决的空间。
其次,收取拥堵费体现“有权就有责”“责权相统一”的法治理念。使用机动车无疑是一种权利,但既然车辆使用者享受了“路权”,就理应对自己的介入所引发的拥堵失序后果担责、“埋单”。收取拥堵费这种治标的措施是必要的、有益的。因为治标能为治本创造条件。有人说:“如果收拥堵费能保证不堵就赞成,否则就反对。”这实际上是一种割裂权利义务关系的典型实用主义观点,不可取。
再次,收取特定区域的交通拥堵费,是当今世界许多国家普遍采用、公众受益的做法。自新加坡政府于1975年首创在市中心6平方公里的“控制区域”征收交通拥堵费后,英国、瑞典、韩国等多国相继效仿,普遍收到预期效果,我们完全有理由借鉴。
最后,收取拥堵费是修复生态环境、实现协调、绿色、共享发展的必要选项。全面小康社会,不仅意味着物质上丰衣足食、宝马香车,更意味着环境上青山绿水、生态良好。每一位有担当、负责任的公民,都不应从狭隘的既得利益出发,以一己私利得失作为臧否是非的圭臬。“没有哪一滴水认为正是自己带来了洪灾”,这种集体无意识,无疑应被一个文明社会摒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