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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收须走立法程序
2016-01-18 12:35:18
 

  拥堵费的出发点是通过经济杠杆把部分私家车乘客“赶到”公共交通工具上,减轻拥堵程度。当城市堵到无路可退,雾霾重得不能呼吸,而新加坡、伦敦等地征收拥堵费又被证明有一定的治堵和治霾效果,花钱买畅通也未尝不可。问题在于,尽管拥堵费具有潜在的总体利益增值之效,但加重了车主的负担,如何取得社会共识便是绕不开的前提。

  这就要求拥堵费出台前,公开更多政策背景以争取民意支持。在公共交通尚无法替代小车舒适便利的前提下,拥堵费预期在多大程度上缓解拥堵?会不会沦为一项“欺负穷人的政策”?收费后,高峰时段已相当脆弱的城市公交系统会否不堪重负?有没有增加公交运力的措施?拥堵费需要多少政策运行和维护成本?只有认认真真地开展实证调研、全面收集资料,拿出更多的客观证据和数据支持,掏钱的民众才能服气,拥堵费才能收得顺利。

  此外,决策过程中应广泛吸纳民意。《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和立法法要求,完善公众有序参与立法机制,深入推进科学立法、民主立法;没有法律法规依据不得作出减损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或者增加其义务的决定。拥堵费客观上为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增设了义务,不能任由相关职能部门闭门造车、仓促上马,应以地方立法的形式制定征收依据。立法过程中,要拓宽人们参与立法的渠道,展开充分讨论,广泛征求意见,推动立法过程成为吸纳民意、释放异议、凝聚共识的过程,尽量弥合不同群体间的诉求差异,形成真正体现民意的良法。


编辑:小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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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 检察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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