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12月29日,浙江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召开,审议浙江省农村集体资产管理条例(草案修改稿)是此次会议的一项重要议程。草案修改稿针对该省农村集体经济管理和发展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在总结实践经验和做法的基础上,作了一些调整和修改。
修改稿进一步强调了农村集体资产保值增值的要求,并对村集体经济组织建立和完善资产保值增值制度作了相应规定。进一步明确了条例的适用范围,将“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界定为“《浙江省村经济合作社组织条例》规定的村经济合作社及其社员,以及村经济合作社股份合作制改造后成立的村股份经济合作社及其社员股东”。进一步补充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的规定。完善村集体经济组织账户管理的规定,一般账户的开设数量由村集体经济组织通过民主决策程序确定。细化村集体经济组织终止的规定。
(来源:浙江人大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