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张进才
在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中,如果医疗垫付费用超出应承担赔偿部分,是直接作为后续治疗费,还是应予返还?近日,广东省恩平市人民法院审理了一宗此类纠纷,并判定垫付费用超出赔偿责任部分属不当得利,对方应当返还。
案发当日,徐某驾驶摩托车由恩平沙湖往牛江方向行驶,与推自行车横过马路的吴某发生碰撞,公安交警大队认定双方承担同等责任。吴某因本次交通事故受伤住院,在住院期间,徐某直接向医院垫付了医疗费用3.5万元。后经法院判决认定徐某应当向吴某赔偿各项损失合计为23130.28元。判决生效后,双方就返还多赔偿的费用产生纠纷,诉至法院。
徐某要求吴某返还多垫付的11870元,并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支付给原告并承担诉讼费。
对此,吴某辩称,徐某赔偿是其因侵权行为给自己造成的损失,是其自愿支付的,所以该款项不属于不当得利,并且徐某的侵权行为造成自己伤残,对以后的生活会有严重影响,今后的生活费以及工作问题无法解决,徐某应该承担赔偿责任。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依据民法通则有关规定,没有合法根据,或事后丧失了合法根据而被确认为是因致他人遭受损失而获得的利益,属于不当得利,应负返还的义务。本案中,吴某应当将取得的不当利益返还受损失的徐某,利息应从徐某主张权利之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付。据此,法院判令吴某限期一次性返还11870元及利息给徐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