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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垫付出于应急多退少补定责而判
2016-01-17 12:35:00
 

  交通事故往往事发突然、始料未及,当此危急时刻,救治伤者便是当务之急、第一要务。由于此时事故受伤者伤情程度尚不明了、医疗所需费用无法确切计算,因此,医疗费用往往由肇事方、医院或者其他有关方面事先垫付。

  事先垫付医疗费或者先行支付医疗保证金,本来是为了及时救助伤者,然而,由于肇事方、受伤者、医院等各方面理解差异或者诚信度不够,在紧急救治之后往往对垫付的医疗费和支付的医疗保证金的退还问题发生争议。从法律角度而言,事先垫付的医疗费和先行支付的医疗保证金并非最终的法律责任划分和确定的费用负担数额,它只是为了紧急救治而采取的应急之策,最终还是应当由权威部门明确责任并确定各方应当承担的医疗费用的份额。在本期的几个案例中,事先垫付医疗费或者先行支付医疗保证金的当事方依照双方约定、法律规定、责任划分的情形,要求退还或者返还预先所付费用的请求最终都得到了法院的支持。

  在法院判决中还提到“不当得利”这一法律术语,在民法中,不当得利是指没有合法根据,或事后丧失了合法根据而被确认为是因致他人遭受损失而获得的利益,应负返还的义务。在保险公司或肇事方已经按担责比例承担全部赔偿责任后,事故被害方便丧失了继续占有垫付款的法律依据,若事故被害方继续占有剩余的垫付款,就将使肇事方利益受损,故构成不当得利。因此,没有合法根据,取得不当利益,造成他人损失的,应当将取得的不当利益返还受损失的人。

  交通事故猛于虎,车毁人伤的悲剧应当尽力避免。同时,一旦事故发生,无论如何伤者的救治都是头等大事。在此前提下,希望当事各方都应当增强法治思维,诚实信用、互谅互让、各负其责,既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又不侵犯他人利益,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胡勇)  


编辑:小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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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 法制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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