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尚若丽
有的医疗垫付是肇事方向受害方的垫付,而有的垫付则来源于医院自身。
一起交通事故,导致一名行人受伤被紧急送医。后经交管部门认定,机动车驾驶员负事故全部责任。由于事故伤者是名流浪乞讨人员,无经济来源,所以在其住院期间,医院先后垫付数万元医疗费和伙食费。而后,肇事车主和保险公司对医院的垫付款却相互推诿,迟迟不肯支付,医院遂将其告上法庭,要求肇事车主和保险公司承担赔偿责任。
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法院对此案审理后认为,车主驾驶车辆致行人受伤,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肇事车辆投保了交强险,保险公司应在保险限额内替代赔偿。医院方出于救死扶伤,对受害方进行了先期垫付,有权向加害方索要赔偿。
据此,法院判令涉案保险公司在交强险的限额内支付医院医疗费1万元、护理费7740元;肇事车主给付医院医疗费14813.11元、住院伙食补助费172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