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嘉峪关市人民检察院在履行职责中发现,2014年4月28日,润业房地产公司通过拍卖方式取得位于嘉峪关市南市区(2014)GTB020、(2014)GTB021两宗土地的国有土地使用权。2014年5月9日,嘉峪关市国土局与润业房地产公司分别签订了两份《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该两宗地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价款分别为8048.8万余元、8398.8万余元,出让期限均为40年。合同分别约定润业房地产公司分两期向出让人支付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价款。润业房地产公司支付了第一期两宗土地的出让金后,对第二期两宗土地的出让金一直未缴纳,共拖欠土地出让金8223万余元。2015年10月19日,嘉峪关市国土局向润业房地产公司发出了《关于限期催缴土地出让金的通知》,要求润业房地产公司尽快全额缴清拖欠的土地出让金并支付滞纳金,但润业房地产公司并未缴纳。嘉峪关市人民检察院于2015年12月3日向市国土局发出检察建议,督促国土局采取积极措施,积极追缴润业房地产公司拖欠的土地出让金及滞纳金,避免国有资产遭受损失。
行政机关整改情况:嘉峪关市国土局于2015年12月25日进行了回复,采纳了嘉峪关市人民检察院的检察建议,已采取积极措施将润业房地产公司拖欠的8223万余元土地出让款依法收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