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安宁市人民检察院在履行职责中发现,2009年2月27日,出让人安宁市国土局与受让人安宁市饮食服务有限责任公司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出让人出让坐落于安宁市文化路51号宗地,总面积81.8平方米,出让价款3.09万元;出让人于2009年2月27日前将出让宗地交给受让人,受让人自本合同签订之日起60日内,一次性付清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价款,并约定了欠缴出让金的违约责任。合同签订后,出让人将出让宗地交给受让人,但受让人安宁市饮食公司拖欠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价款一直未缴。安宁市国土局未依法解除合同或依法向受让人追缴出让金并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使受到侵害的国家利益长期未得到保护。安宁市人民检察院于2015年8月3日向安宁市国土局发出检察建议,建议解除合同或追缴土地出让金。
行政机关整改情况:2015年9月2日,安宁市国土局回复安宁市人民检察院,安宁市人民政府已于8月31日批复,同意解除安宁市饮食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与市国土局签订的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