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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给职工办理保险丧抚金由公司支付
2016-01-03 12:39:37
 

  □ 本报记者  黄 辉  

  本报通讯员 王石林 陈素贞

  2011年2月起,管某之子、彭某之夫管某在一食品公司生产车间工作,逐年签订期限为一年的劳动合同。2014年12月上班期间,管某称家中有事,向管理人员请假后外出。后管某未在请假期满后返岗且电话不通,公司工作人员通知了管某亲属。2015年1月11日,管某的尸体在江西省于都县城贡江河边被发现,经尸检未见外伤,系溺水死亡,公安机关出具了有关证明。

  2015年4月,基于管某家属的申请,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裁决食品公司支付管某家属丧葬费5000元,一次性抚恤费33570元以及一次性困难补助19840元。后食品公司不服裁决,诉至法院要求判决无需支付上述费用。

  于都县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仲裁机关的裁决符合法律规定,判决内容同仲裁裁决一致。

  主审法官表示,管某在非工作时间和地点溺水死亡,属非因工死亡,其遗属可以领取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所需资金从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中支付。管某生前系食品公司职工,食品公司应当为其办理基本养老保险。由于管某生前未参加基本养老保险,故其遗属可以享受的待遇应由食品公司支付。根据相关的费用标准及管某的实际情况,遂作出上述判决。


编辑:小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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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 法制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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