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有媒体报道,陈扬帆掌舵的私募猛犸资产在赎回封闭期内3次提取业绩报酬,没有用任何形式告知持有人,估计规模超亿元。3月14日中国基金业协会迅速公告称介入调查。
三次计提业绩报酬
先来扫盲下陈扬帆:曾经拥有“公募男神”的称号,上任东家是兴业全球基金,时任投资副总监。2014年上半年,陈扬帆管理的基金曾获得季度冠军、上半年亚军等成绩,一时声名大噪。
根据Wind数据显示,兴全有机增长和[股评]兴全轻资产2014年全年净值回报率分别为33.39%和37.58%,分别排名同类可比157只基金的第34位和365只可比基金的第73位。
2015年开年不久,陈扬帆一封告别信,开启了“奔私”生涯,当年3月发行了第一只产品“光辉岁月”。
也正是这是产品,被投资者质疑在未告知情况下,计提业绩报酬。
据悉,光辉岁月在2015年7月17日,第二次2015年11月19日,第三次2015年12月18日,分三次提取了报酬。
以100万元投资额来计算,三次计提后,拿走了5.28万元。
但是,这只产品还是在封闭期!也就是在陈扬帆拿走收益回报的过程中,投资者是不能赎回的!
截至2016年2月26日,该只产品净值为0.89元(实际是0.84)。
也就是说,当这只产品过了1年封闭期,投资者终于可以赎回的时候,是亏的!
“这也算长了见识了,原来私募基金业绩亏也能拿提成。”有不少投资者吐槽。
隐蔽的份额法
猛犸资产说,自己拿业绩提成有章可循——高水位法+份额法。
一个资深私募业内人士和记者介绍了下高水位法,就是针对业绩报酬计提日产品净值高于产品历史最高净值的这部分,收取一定比例的业绩报酬。
上述人士说,现在的私募业绩提成,大致有两种主流方法:
1.单笔投资高水位减份额:针对每个投资者的每笔投资,在业绩报酬计提日通过缩减份额的方式分别提取报酬。如果在计提日,产品净值高于该笔投资认购产品以来的历史高点,则以扣减该笔投资一定份额的方式收取约定比例的业绩报酬,产品的净值不变。
2.单笔投资高水位减净值:针对每个投资者的每笔投资,在业绩报酬计提日通过减净值的方式分别提取报酬。如果在计提日,该笔投资的净值高于认购以来的历史高点,则以扣减该笔投资净值的方式收取约定比例的业绩报酬,投资者持有的份额数不变。
简单来说,按净值法:按照超额收益(1.2-1=0.2元),提取20%业绩报酬比例,那么就会收获0.2*20%=0.04元。那么持有人的总资产就会变为(1.2-0.04)*100万份=116万元。
按份额提取法,单位净值仍然是1.2元,持有人份额发生改变。
在实际运用中,沪上某大型私募高层告诉记者,目前私募大多用的都是净值法,份额法比较少。
两种方法最大的区别就是后者非常隐蔽,而猛犸资产只提供净值,看不到份额。
记者了解到,投资该产品不少都是基金业内人士,自己人也被坑了一把。
合法合规有效?
猛犸资产说,自己提取报酬合理、合法、合规。
我们先来看看合同
合同说业绩报酬计提日为委托人赎回日、分红日、清算日或业绩报酬结算日(开放日的前一个交易日),称为业绩报酬计提日。
据悉,光辉岁月产品合同的释义中对开放日的定义是“基金管理人办理基金申购、赎回业务的工作日”。
猛犸资产对媒体的解释是,这个顿号,不是“和”或“或”,而是包含三种情况:接受申购,接受赎回,接受申购和赎回。开放日是这三项中的一项。
猛犸资产觉得自己没有错,特此声明称,“我司所有产品的合同均经公司合规部门及托管机构的法律合规部审查后经当事各方自愿签署后施行,但是同行不这么看。
有私募业人士直呼埋坑,和记者投诉:“这种合同已经算违法了,不带这么这么玩的。这种保留最后解释权的做法太难看。”
该人士告诉记者,他们旗下产品封闭期是不能提取业绩的,产品结束后才拿业绩:“这也是行业的普遍做法。”
“公募基金望尘莫及”
猛犸资产觉得自己惟一的错就是客服工作不到位。
其在声明中称:虽然此前合同并未规定份额法的管理人告知义务,但现在我们认识到如果能够及时告知客户会提升客户体验,这是我们之前客服工作的不周之处,在此谨向客户表示歉意,我们目前已经进行了改进。
在说这句话的时候,光辉岁月应该还亏着,2月26日净值是0.89元,之后净值再未披露。
参照猛犸资产旗下另一产品,截至3月11日的净值0.72元,逼近清盘线,2月26日来,净值小幅回撤。
陈扬帆却已拿走了600万元的业绩计提,实在是一笔稳赚不亏的买卖。
“收管理费的公募基金都望尘莫及,这招真不错。”投资者调侃的背后,这给资管业带来多么一个负面榜样!
协会介入调查
基金业协会已经第一时间介入调查。
3月14日晚间公告如下:
近日,有媒体报道,某私募基金管理人随意提取业绩报酬,侵害投资者合法权益。基金业协会对有关情况高度重视,已经要求相关机构作出说明,并按程序启动调查工作,对有关情况予以全面核实。基金业协会欢迎投资者和社会各界提供调查线索。
基金业协会在此强调,私募基金的业绩报酬应当由私募基金管理人与合格投资者按照自愿、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进行协商,在基金合同中予以约定。基金合同应当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私募基金不得面向非合格投资者募集,私募基金管理人不得违反合同约定或者违法违规提取业绩报酬。投资者在签订基金合同时,应当仔细审核相关条款,加强风险识别,保护好自身的合法权益。
基金业协会支持投资者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基金业协会将根据调查结果,坚决查处违反法律法规和自律规则的行为,并进一步加强自律规则体系建设,促进行业健康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