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兴业证券强平差错被罚 受害人欲起诉维权
2016-03-14 17:53:00
 

  处罚过轻

  因融资融券强制平仓操作出现差错,并且未经客户同意直接在客户信用账户进行买回操作,兴业证券被证监会福建监管局责令每3个月进行一次内部合规检查。

  不过,在强平事件的当事人高先生看来,根据《证券法》相关规定,上述处罚未免过轻。

  有律师表示,证券公司上述操作属越权代理,构成了对客户的违约,投资者可以向法院起诉。2月18日,福建证监局也答复高先生,称其关于主张经济赔偿的诉求可向有权管辖的司法机关或仲裁机关提出。

  尽管兴业证券对其所犯过错无疑义,但在长达8个多月的交涉中,高先生明显感觉在与机构谈判过程中,投资者个人的弱势与无力。另据记者了解,高先生近期正在联系律师,着手起诉维权。

  《证券法》第二百一十一条规定,证券公司未经客户的委托,擅自为客户买卖证券的,情节严重的,责令关闭或者撤销相关业务许可。

  高先生认为,兴业证券所说的计算错误和操作失误可能性不大,工作人员恶意偷卖做空可能性很大。

  强平始末

  兴业证券方面在接受《中国经营报》记者采访时强调,客户(高先生)未因公司的强制平仓交易差错而受到经济损失。

  兴业证券表示,7月8日买回95000股“广发证券”后,由于是高卖低买,与未出现差错相比(假设),高先生的账户不仅股票恢复了原状,而且还赚了约23万元,而且此后的几个交易日,该只股票曾最高反弹至23.24元,7月13日收盘价为22.35元,帐户又有浮盈约14万元。可见,我司7月8日买回股票的措施,是得当的,不仅没有给客户造成损失,而且还给客户带来了盈利和盈利机会。

  据高先生反映,错卖后,兴业证券合肥肥西路营业部曾向自己出具过《协商和解意见》提出了两种处理方案,供他选择。

  “方案一,我部调整相关设置,由您按市价买入多抛售的95000股“广发证券”,承诺不再追究我部的责任。方案二,鉴于目前市价明显低于实际平仓价,减少了您的投资损失,由您认可多卖出的‘广发证券’的数量和操作行为,并承诺不再追究我部的责任。”

  上述意见还表示,“若您不同意我司提出的处理方案,并回避解决问题,我司将根据《合同法》恢复原状的补救措施,按市价买入。”

  对于上述两种处理方案,高先生均不能接受。“我当时提出先调查清楚‘操作失误’是不是构成‘偷’,兴业证券偏说是‘计算错误’。因为是全部卖掉,其解释辩解不可信;其次,该方案均要求我‘承诺不再追究(兴业证券)的责任’,我对兴业的解释不满意,所以不愿承诺放弃追究的权利。”高先生说。

  兴业证券向客户高先生出具的一份《书面说明》还原了此次强平差错事件的经过。

  在《说明》中,兴业证券表示,2015年7月7日,高先生的融资融券账户已经达到合同约定的强制平仓标准,由于经办人员数据输入失误,致使该账户多卖出“广发证券”股票95000股(成交价20.807元)。此后,在协商未果的情况下,我司于7月8日将客户帐户中多卖出的95000股“广发证券”,以18.37元的价格买回。

  同时,对7月8日后续买回95000股“广发证券”的行为,兴业证券再次做出详细解释。首先,买回95000股“广发证券”,是对7月7日工作差错后续处理的补救措施,是有前因后果的,是《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四条规定恢复原状的行为,并非盗买。再者,《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四条规定,当事人一方因另一方违反合同受到损失的,应当及时采取措施防止损失的扩大;没有及时采取措施致使损失扩大的,无权就扩大的损失要求赔偿。可见,对于7月7日差错的后续补救处理,是我们双方共同责任和义务。

  不过,客户高先生对“操作失误的解释”并不认同。高先生告诉记者:第一,全部卖出不存在该司说的“计算错误”;第二,交易所及兴业证券都有规定,强制平仓要整体监控并计算其维持担保比例,要按照规定的格式申报强制平仓指令,申报指令应包括客户的信用证券账户号码、席位代码、标的证券代码、买卖方向、价格、数量、平仓标识等内容。因此,高先生认为,兴业证券所说的计算错误和操作失误可能性不大,“工作人员恶意偷卖做空可能性很大”。

  此外,高先生对兴业证券恢复原状的解释更不认同。“在我明确反对下,且千股跌停时(7月8日),广发证券以跌停价买回,明明是恶意违反了《证券法》,应该被处罚,并承担赔偿责任。《证券法》也根本就没有恢复原状这一说法。”

  《证券法》第79条规定:禁止证券公司及其从业人员从事下列损害客户利益的欺诈行为。其中,“未经客户的委托,擅自为客户买卖证券,或者假借客户的名义买卖证券”也被认定为欺诈行为之一。第79条规定:欺诈客户行为给客户造成损失的,行为人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兴业证券处理方案均要求高先生承诺不再追究其责任,高先生不愿承诺放弃追究的权利。

  追责到底

  《证券法》第二百一十一条规定,证券公司未经客户的委托,擅自为客户买卖证券的,情节严重的,责令关闭或者撤销相关业务许可。

  福建证监局在《关于对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采取责令增加内部合规检查次数措施的决定》中表示:“经查,2015年7月7日,你公司融资融券强制平仓操作出现差错,导致客户信用账户股票的实际强制平仓数量远超过应当平仓数量;7月8日,你公司未经客户同意直接在客户信用账户进行买回操作。”

  福建证监局责令兴业证券在2016年3月1日至2017年2月28日期间,每3个月对融资融券业务进行一次内部合规检查,并在每次检查后10个工作日内,向福建证监局报送合规检查报告。

  但根据《证券法》相关规定,客户高先生认为,福建省证监局对兴业证券的处罚过轻。

  《证券法》第二百一十一条规定,证券公司、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挪用客户的资金或者证券,或者未经客户的委托,擅自为客户买卖证券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十万元的,处以十万元以上六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关闭或者撤销相关业务许可。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撤销任职资格或者证券从业资格,并处以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北京双利律师事务所刘琳律师对此认为,证券商和投资者之间是代理关系,证券公司上述操作属于越权代理,构成了对客户的违约,这种证券代理交易合同纠纷,投资者可以向法院起诉。

  对此,我报将进一步做追踪报道。


编辑:小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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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 中国经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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