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经济网北京3月4日讯(记者 华青剑 专栏)境外上市制度是我国资本市场基础设施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其发挥的作用不可替代。全国政协委员、中国工商银行党委委员、执行董事、副行长张红力对中国经济网记者表示,境外上市监管的主要法律法规过于陈旧,存在一系列问题,迫切需要进行修订。
中国经济网记者获悉,张红力委员今年两会带来了关于修订《特别规定》等境外上市法律法规的提案。
全国政协委员、中国工商银行党委委员、执行董事、副行长张红力
张红力委员认为,一是要坚持国家安全的前提下,鼓励符合条件的境内企业“走出去”,支持香港国际金融中心建设和人民币国际化;二是要多渠道满足企业融资需求,缓解企业“融资难”问题,提高我国直接融资比重,支持实体经济发展;三是要坚持市场化、法制化的改革方向,落实简政放权、放管结合的要求,要和上位法保持一致,要结合《证券法》修订,具备一定前瞻性;四是要通过发挥资本市场的功能,推动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支持创新型企业融资,推动经济结构转型升级。
据张红力委员介绍,目前,中国境内企业境外上市的主要法律法规依据包括:1994年发布的《国务院关于股份有限公司境外募集股份及上市的特别规定》(国务院令第160号,以下简称《特别规定》)、《到境外上市公司章程必备条款》(以下简称《必备条款》)以及1997年发布的《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在境外发行股票和上市管理的通知》(国发[1997]21号,以下简称21号文)等法规,部分条款已明显不能适应市场环境变化和新形势下的客观需要,对企业“走出去”形成制约,亟待调整。存在的主要问题包括以下五点:
一是部分规定与上位法不一致,明显落后于经济与法律现状。境外上市制度实施20年来,中国社会经济发生深刻变化,法规建设也与时俱进。2005年《公司法》做出重大修改。20年不变的《特别规定》及《必备条款》的部分规定与现行《公司法》存在差异和不协调之处,如股东大会表决权、特别决议事项的范围、公司减资、合并、分立的法律程序、发起人数量要求等,需要继续修订。
二是部分定义含混,概念界定模糊,监管对象不清晰。例如,21号文关于“中资非上市公司”、“中资控股的上市公司”(所谓“大红筹”公司)等概念界定模糊,致使实践中监管对象范围不清晰,企业无所适从,监管责任也难以落实。
三是部分公司治理规定制约了公司决策效率,影响了公司重大事项的实施。实践中,《特别规定》和《必备条款》已对公司的运作形成了不合理的制约,弱化了公司的运营决策效率和国际竞争力。例如,45天股东大会通知期限、类别股东表决机制等规定,严重影响了公司决策效率,为公司在进行并购重组等时效性强重大事项时带来了不少困难。
四是部分规定不利于企业根据市场情况进行自主决策,不符合市场化发展方向。例如,《特别规定》关于境外上市股份需以外币认购的限制,不利于企业进行币种的合理配置和防范汇率风险,不符合人民币国际化的发展方向。该限制也制约了企业通过直接发行H股进行跨境资产并购。21号文关于禁止“买壳上市”和严格限制任何形式的“红筹注资”等政策,“一刀切”的管理方式既难以满足公司业务和资产整合的需求,也不符合国家鼓励企业“走出去”的战略。
五是部分规定体现的管理思路不适应新时期的要求,难以落实。《特别规定》及21号文等均是在国务院证券委员会监管框架下制定的,如21号文规定“报中国证监会审核后,由国务院证券委……审批”以及“按照隶属关系……”等均属于不合时宜的管理思路,难以落实,影响了监管效率。
因此,具体落实方面,张红力委员建议:
一是强化顶层设计。建议要将境外上市相关法律法律的修改纳入《证券法》修订的进程中,丰富《证券法》中关于境外上市的条款。
二是细化实施规则。建议请中国证监会牵头,会同国务院法制办等有关部门,在《证券法》修订前尽快先行启动对《特别规定》、《必备条款》及21号文的统筹修订工作,进一步改善境外上市监管环境,适应市场变化,满足企业和经济发展的客观需求。
三是加强境内境外监管协调。在修订过程中,应与香港证监会、港交所、美、英、德等境外监管机构保持沟通,做好相关制度的境内外衔接,做好修订工作。
代表委员小资料
张红力,黑龙江哈尔滨人,曾就读于加拿大阿尔波特大学和美国加州圣格拉大学,获工商管理硕士学位。1991年-1994年在惠普美国总部做财务经理;1994年曾短期在施罗德国际商人银行中国投资银行部担任主管;1998年-2001年担任美国高盛公司(亚洲)执行董事兼中国代表处首席代表;2004年任德意志银行环球银行亚太区总裁(含澳大利亚)兼投资银行全球执行委员会委员。2010年4月,出任中国工商银行副行长。张红力是第一个以跨国公司高管身份参政议政的代表,是第十届和第十一届全国政协委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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