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
江苏通报9起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典型案件
1.宜兴市环境监测站站长谢卫平收送节礼问题。2013年中秋节前,谢卫平收取北京某工程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100张月饼券,总价值8800元,全部以中秋节福利的名义分发给环境监测站职工。宜兴市市级机关纪工委给予谢卫平党内警告处分,违纪所得予以收缴。
2.无锡市锡山区卫生监督所所长冯建良违反公务用车管理规定问题。2011年3月—2013年3月间,冯建良在担任锡山区卫生监督所所长、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主任期间,利用职务之便,用单位公务车加油卡给其女儿私家车加注燃油19次,累计消费公款4779.7元。锡山区监察局给予冯建良行政记过处分。冯建良退出违纪所得。
3.无锡市北塘区黄巷街道前村社区党总支副书记、主任金国刚公车私用问题。2013年9月30日下班后,金国刚将社区公务用车开回家,并于10月3日驾驶公车到常州嬉戏谷景区游玩。北塘区黄巷街道纪工委给予金国刚党内警告处分。
4.扬州市邗江区人大副主任、党组副书记徐圣龙组织公款旅游问题。2013年12月5日至10日,徐圣龙带领9名下属工作人员,以学习考察为名,赴河南、山西等地旅游,用公款报支相关费用合计39825元。市纪委给予徐圣龙党内警告处分,责令参与人员作出深刻检查并追缴全部旅游费用。
5.扬州市邗江区卫生局违规发放津补贴和实物问题。2013年间,区卫生局给局机关人员发放“五一”端午补助、夏季用品及清凉补助、元旦长跑服装等补助实物折合人民币计253032元。何晓华作为区卫生局局长,对此负有直接责任。邗江区政府给予何晓华警告处分,并责令区卫生局将违规发放的补贴、实物依照规定清退。
6.连云港市东海县公安局违规使用公车问题。2013年因基建需要用车,东海县公安局党委委员、副局长刘跃擅自同意,将该局封存处理的超标车辆由警务保障室派给基建办使用,该违规使用超标车辆行为在社会上造成了严重的不良影响。经东海县纪委研究决定,给予刘跃党内严重警告处分,给予县公安局警务保障室副主任(主持工作)朱海兵党内严重警告处分,免去其警务保障室副主任职务。
7.连云港市灌南县新安镇卫生院院长孙家坤等人午间饮酒问题。该县新安镇卫生院院长孙家坤、县卫生监督所工作人员赵海建于2013年10月8日工作日午间,应邀在灌南县某饭店内吃饭,席间孙家坤喝了一杯白酒三瓶啤酒,赵海建喝了一瓶啤酒。经灌南县卫生局党委研究,给予孙家坤行政记过处分,给予赵海建行政警告处分。
8.连云港市海州实验小学校长张兆军大操大办其子婚宴问题。2013年9月15日,张兆军在某酒店为其子举办婚宴。其中,张兆军共宴请40桌。在收受的礼金中,有海州实验小学同事礼金1.12万元。调查期间,张兆军主动清退学校同事礼金。经新浦区纪委研究,给予张兆军行政警告处分。
9.南京市玄武区人大常委会办公室驾驶员李魁,机关行政附属编制人员。2014年3月19日,李魁驾驶公车送其女儿上学,违反了公车使用管理的相关规定,属于公车私用行为。经南京市玄武区人大常委会办公室研究决定:由本单位主要负责人对其进行教育谈话,责令其做出书面检查并在全体人员会议上公开检讨;责令其自行支付车辆油费及使用费,并按有关规定给予其警告处分。(江苏省纪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