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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营改增”已减税逾900亿元

2013-08-16 14:58:24 来源:中国经济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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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6月17日,时任国务院副总理李克强同志在相关报告中批示:“增值税扩围有利于发展服务业,尤其是加快发展现代服务业。但这是一项重大税制改革,可考虑在部分地区部分行业试点,以利总结经验。”并要求财政部和税务总局认真深入论证,拿出方案,按程序报批。

2011年9月8日,李克强同志进一步指示:“增值税扩围改革事关重大,试点方案亦应统筹考虑,以利逐步扩展。”

2011年9月27日,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正式向国务院报送了《关于扩大增值税征收范围改革试点工作的请示》。2011年10月26日,国务院第177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了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提交的《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方案》,决定从2012年1月1日起,在上海市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开展深化增值税制度改革试点,逐步将目前征收营业税的行业改为征收增值税。

2011年11月16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发布了经国务院同意的《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方案》,同时印发了《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和《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此后,又陆续发布了若干政策和征管方面的文件。

2012年1月1日,“营改增”试点在上海市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正式实施。试点的行业范围包括陆路运输服务、水路运输服务、航空运输服务、管道运输服务、研发和技术服务、信息技术服务、文化创意服务、物流辅助服务、有形动产租赁服务、鉴证咨询服务。

2012年2月17日,上海市“营改增”试点运行1个月后的首个申报期刚结束,李克强同志即赴上海召开座谈会,听取试点情况汇报,并发表了重要讲话。

2012年7月23日,财政和国家税务总局向国务院报送了《关于进一步扩大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范围的请示》,建议国务院批准北京、天津、江苏、浙江、安徽、福建、厦门、湖北、广东、深圳10个省(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从9月起分批实施“营改增”试点。

2012年7月25日,国务院第212次常务会议决定,将“营改增”试点范围,由上海市分批扩大至北京市、天津市、江苏省、浙江省(含宁波市)、安徽省、福建省(含厦门市)、湖北省、广东省(含深圳市)等8个省(直辖市)。

按照国务院的部署,北京市于2012年9月1日,江苏省、安徽省于2012年10月1日,福建省、广东省于2012年11月1日,天津市、浙江省、湖北省于2012年12月1日,“营改增”试点顺利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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