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料:我国“营改增”改革实施过程一览
增值税,是对经营者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实现的增值额征收的一种间接税,自1954法国正式开征增值税至今,世界上已有大约170余个国家和地区实行了增值税制度。增值税的核心特征是抵扣机制,即以货物和服务的增加值为税基,在计算应纳税额时,可以抵扣生产经营过程中投入的外购货物和服务所负担的增值税款。这一制度安排,与传统的以货物和服务价值全额为税基的营业税相比,能够有效地避免重复征税。
2007年以来,国家税务总局即着手开展了“营改增”的系统性研究,并形成了初步的改革设想。财政部和全国人大常委会预工委共同申请了世界银行技术援助项目“中国增值税制改革和立法研究”课题,也同时开展了相关研究。
2010年10月18日,党的十七届五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二个五年规划的建议》,明确提出了“扩大增值税征收范围,相应调减营业税等税收”的要求。
2010年12月30日,国家税务总局税制改革工作小组向国务院有关领导报送了《扩大增值税征收范围改革方案研究》,系统提出了税务总局扩大增值税征收范围改革的整体考虑和试点的工作建议。
2011年2月23日,上海市人民政府向财政部报送了《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申请在部分生产性服务业领域开展扩大增值税征收范围改革试点的函》(沪府函[2011]13号),申请将上海市列为增值税扩围改革试点地区。
2011年3月5日,十一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召开。会议审查批准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二个五年规划纲要》和《政府工作报告》,确立了“十二五”期间扩大增值税征收范围、相应调减营业税等税收的税制改革目标。
从2011年3月份开始,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的领导和相关部门多次赴上海调研,与上海市委、市政府领导和财税部门就“营改增”试点交换意见,并就试点实施时间、行业范围选择、税制要素安排、财政收入归属等重大问题达成了共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