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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的司法改革》白皮书(全文)

2012-10-09 10:12:56 来源:新华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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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限制适用羁押措施

  为保障社会公众安全,保障犯罪案件侦查顺利进行,中

  国法律规定了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羁押和非羁押强制

  措施,并规定了严格的适用条件。为进一步规范强制措施

  的适用,加强对公民权利的保护,2012 年修改的刑事诉讼

  法对羁押强制措施进行了进一步完善。

  细化逮捕条件,严格审批程序。刑事诉讼法明确了作

  为逮捕条件的社会危险性的具体标准。规定人民检察院审

  查批准逮捕,可以讯问犯罪嫌疑人;对是否符合逮捕条件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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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疑问,犯罪嫌疑人要求当面陈述,或者侦查活动可能有重大

  违法行为的,应当讯问犯罪嫌疑人。辩护律师提出要求的,

  应当听取辩护律师的意见。这些规定有利于全面了解案件

  情况,准确把握逮捕条件,防止错误羁押。

  建立对在押人员羁押必要性的审查制度。犯罪嫌疑

  人、被告人被逮捕后,人民检察院仍应当对被羁押人的羁押

  必要性进行审查。发现不需要继续羁押的,应当建议有关

  司法机关予以释放或者变更强制措施。

  完善在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强制措施的解除、变更程

  序。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发现对犯罪嫌疑人、

  被告人采取羁押措施不当或者法定羁押期限届满的,应当

  及时撤销、变更强制措施或者释放被羁押人。犯罪嫌疑人、

  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辩护人有权申请变更强制

  措施,有关机关应当在三日内作出决定。

  扩大监视居住的适用,减少羁押。2012 年修改的刑事

  诉讼法将监视居住定位为减少羁押的替代措施,将符合逮

  捕条件,但是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或者是怀孕或

  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以及系生活不能自理者的唯一

  抚养人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纳入监视居住的适用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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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保障被羁押人的合法权益

  看守所是中国羁押被依法逮捕、刑事拘留的犯罪嫌疑

  人、被告人的刑事羁押机构。依法保障在押人员的合法权

  益,是提升看守所文明规范执法水平的重要方面,也是保障

  人权的现实需要。

  中国高度重视改进看守所监管水平,严格防范刑讯逼

  供和超期羁押,改善羁押和监管条件,改善被羁押人的生活

  条件,保障被羁押人的合法权益。被羁押人送入看守所后

  七日内每日进行体表检查。被羁押人被提讯前后和提解出

  所及送返看守所时,严格实行体表检查制度。逐步实行被

  羁押人床位制,推动看守所医疗服务社会化,使被羁押人患

  病能得到及时治疗。完善被羁押人投诉和调查机制,建立

  被羁押人约见民警、看守所负责人和驻所检察官制度,及时

  受理、调查处理被羁押人投诉、控告。被羁押人羁押期限即

  将届满的,看守所书面报告检察院驻看守所检察室,由其对

  侦查机关是否及时释放被羁押人或者变更强制措施进行监

  督。2008—2011 年,全国检察机关通过监督检查,纠正看守

  所违法羁押5473 人。大力打击和防范“牢头狱霸”,在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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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个监室设置报警装置,在押人员被侵犯时能够及时报警;实

  行在押人员出看守所谈话和跟踪观察访谈制度,了解看守

  所有无“牢头狱霸”等违法行为;落实主、协管民警监室管

  理责任制,对因管理松懈,发生“牢头狱霸”致其他在押人

  员死亡或重伤的,依法依纪追究有关人员责任。建立特邀

  监督员巡查监督看守所制度,特邀监督员可以在工作期间

  采取不事先告知的方式对看守所履行职责、执法管理等工

  作进行监督。2010 年,看守所发生事故数量同比下降

  31 6% 。在全国看守所推行被羁押人视频会见方式,方便

  家属探视。建立被羁押人的安全风险评估和分别管理制

  度,加强对被羁押人的心理干预。坚持“教育、感化、挽救”

  的工作方针,以管理促教育,寓教育于管理之中,充分体现

  对被羁押人的人性关怀,帮助其重塑积极向上的人生信念

  和健康文明的生活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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