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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的司法改革》白皮书(全文)

2012-10-09 10:12:56 来源:新华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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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表1 2006—2011 年人民陪审员参审案件情况

  年 度

  人民陪审员参审

  案件量(件)

  人民陪审员参审案件占一审

  普通程序案件的比例(% )

  2006 339965 19 73

  2007 377040 19 31

  2008 505412 22 48

  2009 632006 26 51

  2010 912177 38 42

  2011 1116428 46 50

  探索建立人民监督员制度。2003 年,最高人民检察院

  启动人民监督员制度试点工作;2010 年10 月,人民监督员

  制度在全国检察机关全面推行。通过从社会各界选任人民

  监督员,依照监督程序对人民检察院办理职务犯罪案件过

  程中出现的应当立案而不立案、不应当立案而立案、拟撤销

  案件、拟不起诉等情形进行监督与评议。从2003 年10 月

  至2011 年底,各地人民监督员共监督案件35514 件,提出

  不同意人民检察院原拟定意见的有1653 件,其中908 件的

  人民监督员表决意见被人民检察院采纳,占54 9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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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加强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

  人民检察院作为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对侦查、审判、

  执行等司法活动进行法律监督。中国将加强对司法权的监

  督制约作为改革重点,并推出加强法律监督一系列举措。

  加强对侦查机关立案、侦查活动的法律监督。人民检

  察院、公安机关建立刑事案件信息通报制度和共享平台,通

  过审查批捕、受理来信来访、当事人投诉、社会舆论、媒体报

  道等途径,及时发现侦查机关应当立案而不立案和不应当

  立案而立案的线索并依法审查处理。人民检察院接到报

  案、控告、举报或者发现侦查人员以非法方法收集证据的,

  在调查核实的基础上提出纠正意见,同时强化对审查逮捕、

  延长或者重新计算侦查羁押期限等环节的监督。2011 年,

  全国检察机关共监督立案19786 件,对侦查中的违法情况

  提出纠正意见39432 件次。

  加强对法院审判活动的法律监督。对于已经发生法律

  效力的刑事、民事、行政案件判决、裁定、调解,如认为确有

  错误,或者发现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违反法定程

  序影响司法公正的,检察机关有权采取抗诉或者提出检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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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建议等监督措施。人民法院应在收到检察建议后一个月内

  作出处理并书面回复。

  加强对刑罚执行和监管活动的法律监督。针对近年来

  看守所、监狱内发生的个别恶性事件暴露出来的问题,检察

  机关及时会同有关部门开展了全国看守所监管执法专项检

  查和全国监狱“清查事故隐患,促进安全监管”专项活动,

  促进依法文明监管。规范和加强派驻监管场所检察室建

  设,推进与监管场所的执法信息联网和监控联网,完善和落

  实收押检察、巡视检察等工作机制,加强对监管场所的监

  督。加强对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活动的监督,探索建

  立刑罚变更执行同步监督机制,开展保外就医、看守所械具

  和禁闭使用情况专项检察。2012 年修改的刑事诉讼法明

  确规定,监狱、看守所等执行机关向人民法院提出减刑、假

  释、暂予监外执行的建议或者书面意见的,应当将建议书或

  者书面意见副本抄送人民检察院,人民检察院可以向人民

  法院提出书面意见。

  加强对司法工作人员渎职行为的监督。检察机关对司

  法工作人员徇私枉法等12 种渎职行为,可以通过调查核实

  违法事实、提出纠正违法意见、建议更换办案人员等措施进

  行监督,依法惩治渎职行为,维护司法廉洁和公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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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加强人权保障

  加强人权保障是司法改革的重要目标。中国的立法机

  关2004 年颁布宪法修正案,将“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载

  入宪法;2012 年修改的刑事诉讼法将尊重和保障人权写入

  总则。中国司法机关依法采取有效措施,遏制和防范刑讯

  逼供,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辩护权,保障律师执业权

  利,限制适用羁押措施,维护被羁押人的合法权益,加强未

  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权益保障,严格控制和慎用死

  刑,健全服刑人员社区矫正和刑满释放人员帮扶制度,完善

  国家赔偿制度,建立刑事被害人救助等制度,努力把司法领

  域的人权保障落到实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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