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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的司法改革》白皮书(全文)

2012-10-09 10:12:56 来源:新华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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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防范和遏制刑讯逼供

  完善侦查讯问制度是法治文明的必然要求,也是加强

  对侦查讯问的有效监督、依法保护犯罪嫌疑人合法权益的

  重要途径。中国不断完善法律,防止和遏制个别司法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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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办案过程中出现刑讯逼供等违法取证现象。

  确立不得强迫自证其罪的原则。2012 年修改的刑事

  诉讼法明确规定,司法人员在办案过程中不得强迫任何人

  证实自己有罪,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的自愿性。

  制定非法证据的排除规则。2012 年修改的刑事诉讼

  法明确规定,采用刑讯逼供等非法方法收集的犯罪嫌疑人、

  被告人供述和采用暴力、威胁等非法方法收集的证人证言、

  被害人陈述,应当予以排除;收集物证、书证不符合法定程

  序,可能严重影响司法公正,不能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

  的,应当予以排除,并明确了非法证据排除的具体程序。公

  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在侦查、审查起诉和审判阶

  段发现有应当排除的非法证据的,都应当予以排除。

  完善拘留、逮捕后送押和讯问制度。拘留后应当立即

  将被拘留人送看守所羁押,至迟不得超过24 小时。逮捕后

  应当立即将被逮捕人送看守所羁押;侦查人员对被羁押人

  的讯问应当在看守所内进行。结合司法机关执法信息化建

  设,在讯问、羁押、庭审、监管场所实行录音录像。全面推行

  侦查讯问过程录音录像制度,明确规定对可能判处无期徒

  刑、死刑的案件或者其他重大犯罪案件,讯问过程必须进行

  录音录像;录音或者录像应当全程进行,保持完整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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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辩护权

  为落实中国宪法规定的辩护权而建立的辩护制度,是

  中国刑事诉讼的一项基本制度,体现了国家对生命、自由等

  人权的尊重。近年来,中国改革和完善辩护制度,改变过去

  司法实践中“重打击、轻保护”的观念,积极发挥辩护制度

  保障人权的作用。

  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时获得辩护。中国1979 年

  制定的刑事诉讼法规定,被告人在法院审判阶段才有权委

  托辩护人。1996 年修改的刑事诉讼法明确规定,犯罪嫌疑

  人在侦查阶段就可以聘请律师提供法律帮助,案件侦查终

  结移送检察机关后有权委托辩护人。2012 年修改的刑事

  诉讼法进一步明确规定,犯罪嫌疑人自被侦查机关第一次

  讯问或者被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有权委托辩护人,被告人

  有权随时委托辩护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押期间要求

  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应当及时

  转达其要求,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监护人、近亲属也可以

  代为委托辩护人。

  扩大法律援助范围。为进一步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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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人的辩护权和其他权利,2012 年修改的刑事诉讼法将法律

  援助在刑事诉讼中的适用范围,从审判阶段扩大到侦查、审

  查起诉阶段,并扩大了法律援助对象范围。犯罪嫌疑人、被

  告人是盲、聋、哑、未成年人、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

  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以及可能被判处无期徒刑、死刑,

  没有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应当

  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为其辩护。

  强化证人出庭作证义务。证人出庭对提高庭审质量至

  关重要。为提高证人出庭率,2012 年修改的刑事诉讼法明

  确了证人必须出庭的范围,建立了证人出庭作证补助机制。

  规定控辩双方对证人证言有异议,且该证人证言对案件定

  罪量刑有重大影响的,证人应当出庭作证。证人因履行作

  证义务而支出的交通、食宿等费用,由国家财政予以保障。

  证人所在单位不得克扣或者变相克扣其工资、奖金及其他

  福利待遇。

  完善证人保护制度。对一些严重犯罪案件,证人、鉴定

  人、被害人因在诉讼中作证,本人或者其近亲属人身安全面

  临危险的,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应当采取不公

  开证人信息,不暴露外貌、真实声音等出庭作证方式,禁止

  特定的人员接触证人或者其近亲属,对人身和住宅采取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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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门保护等措施。

  (三)保障律师执业权利

  保障律师执业权利对于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

  法权益,保证案件公正处理至关重要。针对律师在会见、阅

  卷、调查取证等执业活动中存在的困难,近年来,中国修改

  完善法律,为律师依法执业提供法律保障。

  2007 年修订的律师法,对律师参与诉讼特别是刑事诉

  讼应当享有的权利进行了补充和强化。规定律师在法庭上

  发表的代理、辩护意见,除危害国家安全、恶意诽谤他人、严

  重扰乱法庭秩序的言论外,不受法律追究。这些举措促进

  了律师辩护职能的有效行使。2006—2011 年期间,全国律

  师共为2454222 件刑事案件提供了辩护,比2001—2005 年

  期间增长了54 16% 。

  及时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并查阅案卷材料和

  调查取证,直接关系到辩护律师在刑事诉讼中辩护职能的

  发挥。2012 年修改的刑事诉讼法规定,除极少数案件外,

  辩护律师持律师执业证书、律师事务所证明和委托书或者

  法律援助公函,即可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辩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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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时不被监听。辩护律师在审

  查起诉阶段,即可查阅、摘抄、复制本案案卷材料。辩护人

  有权申请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调取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

  收集的证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或者罪轻的证据材料。

  同时规定,辩护人认为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及

  其工作人员阻碍其依法行使诉讼权利的,有权向同级或者

  上一级人民检察院申诉或者控告。人民检察院对申诉或者

  控告应当及时进行审查,情况属实的,通知有关机关予以

  纠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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