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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出台乡村教师支持计划 促进乡村教育现代化
2015-12-29 09:45:08
 

  拓展乡村教师补充渠道;提高乡村教师生活补助制度;职称评聘向乡村学校倾斜;建立乡村教师荣誉制度……为加强乡村教师队伍建设,增强职业吸引力,促进乡村教育现代化,推进精准扶贫,日前,福建省政府办公厅印发《福建省乡村教师支持计划(2015-2020年)实施办法》的通知,出台了一揽子政策。

  乡村教师补充渠道将进一步完善

  拓展乡村教师补充渠道方面,依据乡村学校布局科学规划乡村教师培养规模。完善师范生免费教育政策,逐步扩大试点规模,鼓励地方政府和师范院校根据实际加强本土化乡村教师培养,定向培养能承担多门学科教学任务的小学教师和“一专多能”的初中教师。

  实施农村紧缺师资代偿学费计划,高校毕业生取得相应教师资格并到省级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任教的,试用期满后逐年退还最高2万元学费;实施省级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补充教师资助计划,按每人每年1.5万元的标准,连续3年补助新补充教师工资性支出,省级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紧缺师资代偿学费和补充教师资助经费由省财政承担。鼓励有条件的地方对到本地乡村学校任教的高校毕业生代偿学费。

  实施优秀退休教师乡村支教计划,公开招募城镇退休特级教师、高级教师到乡村学校支教。

  乡村教师生活待遇将大大提高

  建立乡村教师生活补助制度,乡村教师除享受乡镇工作补贴外,将原享受的农村教师补贴调整为乡村教师生活补助,按平均每人每月不低于300元的标准予以生活补助,具体由各地依据学校艰苦边远程度实行差别化的补助标准,补助额度不纳入绩效工资总量,23个省级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所需经费由省级财政予以综合奖补。

  对符合住房保障条件的乡村教师,优先安排保障性住房。充分利用乡村学校闲置校舍,改建2万套乡村教师周转宿舍,建设一批符合安全卫生标准的学校食堂,所需经费从全面改善义务教育薄弱学校基本办学条件的省级补助资金和市、县配套资金中统筹解决。

  乡村学校教师编制配置进一步优化

  农村小规模义务教育学校编制按照生师比和班师比相结合的方式核定,小学31-200人的按班师比1:1.7配备教师、10-30人的至少配备2名教师、10人以下的配备1名教师。县域内校际间教职工编制可以互补余缺,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在核定的编制总额内,按照班额、生源等情况统筹分配各校教职工编制,并报同级机构编制部门和财政部门备案。

 职称评聘将向乡村学校倾斜

  实行城乡学校统一的岗位结构比例,其中小学、初中的高、中、初级岗位结构比例分别为1:5.5:3.5,2:4.5:3.5。乡村教师评聘高级职称不作课题研究、发表论文的刚性要求,强化对师德素养、教育教学工作业绩和教学一线实践经历的考核。在乡村学校任教累计满25年且仍在乡村学校任教的教师,已取得中、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可直接聘任,不占核准岗位数,鼓励教师长期在乡村任教。

  城镇优秀教师向乡村学校流动

  完善城镇教师乡村学校任(支)教服务期制度,城镇中小学教师晋升高级职称应有在乡村学校任(支)教一年以上或薄弱学校任(支)教三年以上的经历,2018年起县镇小学新任教师应有在乡村学校任教3年以上的经历。

  城区学校校长教师交流到乡村学校,保留其在原学校所聘教师职务等级,在乡村学校任教满3年且考核合格的,可在同一专业技术岗位等级内高聘一级。

 乡村教师荣誉制度将有效建立

  鼓励和引导社会力量建立乡村教师奖励基金。国家、省、县三级分别对在乡村学校从教30年以上、20年以上、10年以上的教师颁发荣誉证书。评选推荐“福建省杰出人民教师”、特级教师和优秀教师等各级教育系统先进个人,应向乡村教师倾斜并明确比例。

  各级政府责任将进一步强化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是实施乡村教师支持计划实施办法的责任主体,实施情况纳入地方政府工作考核指标体系。各级人民政府要调整财政支出结构,加大经费投入力度,支持乡村教师队伍建设。教育行政部门要加强对乡村教师队伍建设的统筹管理和规划,发展改革、财政、编制、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主动履职,切实承担责任。要把乡村教师队伍建设情况纳入“两项督导”、“教育强县”等督政的指标体系,建立督导公报制,推动各项政策措施落实到位。

  此外,办法还在加强师风师德建设方面,加强教师队伍管理等方面提出了明确的要求。(本网见习记者 张立庆)


编辑:小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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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 东南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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