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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俊波提保险业改革方向 盘点哪些权力能交给市场

2013-07-04 10:38:52 来源:证券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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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要]  ”  项俊波称,市场化改革重点是建立三个方面的机制,包括市场化的风险定价机制、市场化的资金运用机制和市场化的准入和退出机制。国泰君安证券研究所预计,保监会近期要推动的寿险预定利率市场化将首先从传统险开始,再逐步推广。
 

本报记者 黄晓琴 见习记者 刘敬元

本报记者 黄晓琴 见习记者 刘敬元

  在成熟保险市场,监管机构放松了对保险产品的保险费率和保险条款的约束,市场为多元化的产品提供充分竞争的平台,在市场中体现差异化竞争

  在6月29日的2013陆家嘴论坛(官方站)上,中国保监会主席项俊波提出了保险业要推行的四大改革方向,其中重要的一点即是市场化改革,“再造体制机制优势,培育统一开放、竞争有序、充满活力的保险市场。”

  项俊波称,市场化改革重点是建立三个方面的机制,包括市场化的风险定价机制、市场化的资金运用机制和市场化的准入和退出机制。

  可以说,上述市场化改革,正是保险业监管层简政放权的一个体现,监管层将怎样放权?这对保险业意味着什么?保险公司是否做好了现实准备?《证券日报》保险周刊将持续关注这个话题。

  市场化定价

  并不意味着涨价或降价

  “定价市场化包括预定利率和费率市场化,预定利率市场化是针对寿险的,而费率市场化更多地是针对财产险的。” 北京工商大学保险系主任王绪谨教授在接受本报记者采访时强调,预定利率或保险费率放开并不意味着涨价或降价,只是把定价权交给保险公司。

  国内保险业起步较晚,到目前只有30年左右的发展时间。到目前为止,保险产品一直受到严格监管,其中的重要表现就是寿险产品预定利率及产险费率有严格规定。如《保险法》第136条规定:“关系社会公众利益的保险险种、依法实行强制保险的险种和新开发的人寿保险险种等的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应当报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审批。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审批时,遵循保护社会公众利益和防止不正当竞争的原则。审批的范围和具体办法,由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制定。其他保险险种的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应当报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备案。”第137条还对未经审批或备案的行为,规定了相应的行政法律责任。

  项俊波表示,要推进保险行业的市场化改革,一个重要方面就是建立市场化的风险定价机制。项俊波举了市场共同关注的寿险预定利率不得超过年复利2.5%的例子,“这个上限已经低于同期的银行存款利率,严重抑制了保险需求,不符合市场发展的需要。”他称。

  据王绪瑾介绍,寿险产品预定利率2.5%是1999年制定的,当时的银行存款年利率为2%,之所以有该项规定是考虑到当时保险业处于萌芽期,国内保险公司数量少,防止保险公司的利差损过大。“现在看已经不适合了。”他表示。

  产品策略、渠道策略、价格策略是市场营销的基本策略,保险公司能够自主制定策略是有条件的,即发达的市场经济。王绪瑾称,如果市场化程度不足,企业本身不是完全的主体,加上所有者缺位的问题,各保险公司在竞争过程中不能充分考虑盈亏问题,也就不计成本,进而导致了某些不合规的经营行为。

  而在成熟保险市场,监管机构放松了对保险产品的保险费率和保险条款的约束,各保险公司对产品有定价权,市场为多元化的产品提供充分竞争的平台。“保险公司可以根据自身情况开发产品并制定费率,这样就使得市场上的产品是多元的,至于哪些产品受欢迎,哪些能给公司带来利益,都由市场决定,保险业监理处不会干预。”某在港寿险公司高管对本报记者称。

  项俊波指出,保监会下一步将重点研究推进寿险费率政策的改革问题,主要是放开定价利率,管住准备金的评估率。而事实上,以车险为代表的财产险费率也面临市场化的问题。以车险为例,目前的车险费率折扣上限是70%,各公司大打价格战,也造成了行业乱象。王绪瑾称,“市场化定价以后,费率由各保险公司决定,它们可以根据自身产品或服务的不同调整费率,在市场中体现差异化竞争。”

  而从长期看,“保险产品费率市场化能够给保险公司带来切实的好处”,王绪瑾进一步解释道,保险产品费率市场化一定会带来保险业总体保费规模的增加,这将增加资本市场的投资资金,而一个稳健的资本市场对保险公司的投资业务形成利好。

  国泰君安证券研究所预计,保监会近期要推动的寿险预定利率市场化将首先从传统险开始,再逐步推广。

  服务实体经济

  发挥金融体系支柱作用

  在谈及保险资金运用市场化内容时,项俊波称,要在拓宽资金运用渠道的同时提高投资收益能力,使保险资金在支持国家建设的同时,分享经济增长的成果。

  保险资金投入实体经济,对保险业与实体经济都是双赢的。对实体经济来说,其直接融资成本将降低,而对保险公司来说,投资实体经济的收益率要高于存款利率。同时,实体经济发展将提升资本市场的表现,进一步利于保险公司在资本市场的投资。

  国泰君安证券研究所认为,参与实体经济是保险资金落实新投资渠道的重要方式,其估计,随着新投资渠道政策落地实施,2013年保险投资收益率有望达到5%以上,长期投资收益率有望达到精算假设5.5%的要求。

  而上述改革思路,也被王绪瑾解读为保险业要服务实体经济,逐步成为金融体系支柱。

  从国际上看,保险业是现代金融体系的三大支柱之一,保险总资产应该占到金融总资产额的25%至30%,而我国保险业目前只有8%到9%的占比。我国的经济总量是全球第二,但保险业排位是全球第六,显示我国保险业与经济体量在全球经济发展的总量还不太匹配。

  王绪瑾认为,政策已经对资金投资资产比例做出规定,而在服务实体经济过程中,保险公司除了控制投资资产比例,还须充分评估项目的信用,从决策程序上把好关,防范风险。

  高门槛准入

  依然适用

  在保险业准入和退出方面,项俊波称,要通过放宽管制,建立符合市场规律的准入和退出机制,实现优胜劣汰,激发市场活力。

  2009年10月1日开始施行的《保险公司管理规定》对我国保险业的进入门槛做了明确规定:“在全国范围内经营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实收货币资本金不低于人民币5亿元,在特定区域内经营业务的保险公司,实收货币资本金不低于人民币2亿元。”

  相较于我国大陆地区,国际成熟保险市场对保险业的进入门槛较低,退出也是被允许的。如,香港地区目前对保险公司的最低实缴股本要求为1000万港元;对经营综合业务(即同时经营一般业务及长期业务)的保险公司或打算经营法定类别直接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其最低实缴股本为2000万港元;如果属于专属自保保险公司,则最低实缴股本为200万港元。

  “保监会当时设定2亿元注册资本的标准,是对多个因素的综合考虑。”王绪瑾称,一家公司进入保险行业后,社会影响大,必须有信用上的保障,信用只能靠高资本金来担保。在他眼中,保险业高准入门槛现在仍然适用,“因为我们的市场经济并不成熟”。

  且与国际成熟市场相比,我国大陆保险市场对外资公司还有一定限制,例如,在寿险市场,限定合资寿险公司中的外资持股比例上限为50%。

  在退出方面,《保险公司管理规定》亦有关于保险公司解散与撤销的相关规定,用王绪瑾的话说:“退出机制的推出并不困难。”保险公司的退出可以参照《破产法》,而中国保险保障基金有限责任公司的成立,也可以视为为保险业推出退出机制做好了前期准备。

  现行的《保险保障基金管理办法》第十六条规定,出现“保险公司被依法撤销或者依法实施破产,其清算财产不足以偿付保单利益”以及“中国保监会经商有关部门认定,保险公司存在重大风险,可能严重危及社会公共利益和金融稳定”的情形时,可以动用保险保障基金。

  毋庸置疑的是,退出机制的推出必将为保险业带来更多的正面影响。只进不出、只生不死,会影响保险公司的规范经营;而只有有了退出机制,险企才会有直接面对市场从而改善经营管理、完善治理结构的紧迫感,如此,才能逐步增强保险业的社会公信力。

  不过,王绪瑾分析认为,国内保险业近年推出退出机制的时机并不成熟,一方面,国内保险公司数量并不算多,更重要的是,我们保险业目前仍处在成长阶段,保险市场还存在很大发展空间。(黄晓琴 刘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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