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孙镇平](2010-04-29 17:36:37)
作为设区的市和自治州一级的国家机关,他们产生的秘密、机密事项是比较多的,作为县一级、乡一级机关也产生国家秘密,但是相对来说比较少。与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要求相互呼应,这两级政府联系得比较密切,相关信息与普通群众的切身利益有关,没有规定赋予他们一定的定密权,主要是考虑到这些信息能够促进普通群众的生产、生活和社会经济活动。
[孙镇平](2010-04-29 17:41:29)
刚才讲到了,为什么在这里留了一个尾巴,为什么赋予公安、国安相应的权利?公安、国家安全这两个机关在履行职责上与其他的部门不一样,其工作性质比较特殊,该款规定是根据工作需要进行的特殊授权,这样的规定并不必然带来定密过多过滥的问题。为了保证定密的准确性,定密要依据保密范围、经过定密责任人审核批准、接受定密监督等。这些机关在行使保密法授予的特殊定密权限的同时,也意味着要承担更多的责任。
[法制晚报社记者](2010-04-29 17:41:48)
第一个问题,想请教武主任,现在新修改的国家赔偿法第33条规定,侵犯公民人身自由方面的一些物质方面的赔偿,那么出现侵犯公民人身自由方面的肯定也与精神方面有关,尤其是佘祥林案件。在这种情况下,当事人能否提出精神损害赔偿,在这方面有没有明确的标准?第二,请问杜局长,现实中存在这样一种情况,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规定的本来是公民应该知道的事情,但是被一些地方政府和少数官员说成是国家机密不予公开,在这种情况下作为公民来说应该怎么样?
[武增](2010-04-29 17:42:20)
关于精神损害赔偿的问题,我们现在在新通过的国家赔偿法第35条作出了明确规定,造成严重后果的,应当支付精神损害抚慰金。对于精神损害赔偿具体的标准,哪一些构成造成严重后果,现在赔偿法中没有作出具体规定。这主要是由于精神损害赔偿和财产损失不一样,它不是一个看得见、摸得着的东西,在认定的时候比较困难,现实情况也非常复杂,对于赔偿的标准,不同的案件各不相同。在认定和标准两方面都是很难在法律中作出抽象、统一的规定。所以在精神损害赔偿的具体认定和赔偿标准方面,我们想比较适宜在具体案件中由司法机关来进行认定,也可以由最高人民法院在适当的时候根据审判实践中出现的具体问题,适时作出具体应用的解释。
[武增](2010-04-29 17:42:54)
关于侵犯人身自由,除了按照国家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来赔偿以外,它是可以提出精神损害赔偿的。
[张勇](2010-04-29 17:45:14)
关于保障公民的知情权,刚才我已经作了介绍。对于不属于国家秘密的事项,如果个别单位以保密为借口拒绝让公民查阅,我个人认为是不妥当的,而且这也不符合这次保密法的立法精神。应该怎么办?我个人建议,可以通过信息公开条例规定的渠道去申请解决。
[孙镇平](2010-04-29 17:46:12)
我做一点补充。涉及到刚才记者的提问,这讲的是行政机关以保密为由拒绝公开。在信息条例中,对公开的方式、公开的程序、公开的保障以及救济途径,都有明确规定。因此公民在申请政府信息公开的时候,如果要求没有得到满足,那么他可以进行行政复议,也可以进行行政诉讼。但是必须明确指出的是,信息公开条例中讲得很清楚,行政机关在进行政府信息公开的时候,必须要进行保密审查。也就是说,公开的信息不得涉及到国家秘密,以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否则应当承担法律责任。
[孙镇平](2010-04-29 17:49:46)
除了信息公开条例以外,现行的法律涉及信息公开的有关条款有七十多条,比如按照监督法的规定,作为国家权力机关的全国人大常委会和地方各级人大常委会行使监督职权的情形要依法公开;行政机关在行使行政许可、行政处罚、治安管理处罚等职权时,没有依法履行职责,或者执法情况没有公开的,行政复议法和行政诉讼法分别规定了复议和诉讼的救济方式。应当说,现行的法律和行政法规对这个问题已经解决了。
[阚珂](2010-04-29 17:50:10)
今天记者会的时间已到,今天的新闻发布会就到这里。谢谢各位记者,谢谢出席的嘉宾。
[中国人大网](2010-04-29 17:51:06)
直播到此结束,谢谢关注!
来源:中国人大网 编辑:马原 许银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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