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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4月29日新闻发布会
2010-04-29 18:00

[中国国际广播电台记者](2010-04-29 16:59:09)

我有两个关于保密法的问题。第一,先问一下孙主任,这次修订保密法对保密工作的行政管理部门的职能进行了怎样的规定?第二,想请教杜局长,这次保密法的修订除了特殊规定以外,其他的国家秘密最高的保密期限不超过30年,请问国际上通行的保密年限是多长时间?这是不是意味着随着修订后的保密法的实施,1970年以前的国家秘密文件就自行解密了?谢谢。

[孙镇平](2010-04-29 17:00:51)

谢谢提问。涉及到保密行政管理机关职权问题,这个问题应该由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回答更具有权威性,这个问题请他来回答。为了公平起见,我可以回答第二个问题。

[杜永胜](2010-04-29 17:02:07)

我先讲保密行政管理职能的问题。这次新修订的保密法对于保密行政管理部门的职责进行了明确的规范,增加了监督管理一章。这次新修订的保密法对保密行政管理部门的职责大体规定了这样一些内容,保密行政管理部门要依法组织开展保密检查、保密宣传教育、保密技术防护、泄密案件查处、定密监督、保密审查、泄密事件处分监督,还有保密规章的制定权限。

[杜永胜](2010-04-29 17:02:51)

应该说,这些职责的明确和规范,对于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履行职责是必须的。我也相信,我们各级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在履行这些职责的时候,会自觉地接受国家权力机关的监督、人民群众的监督、新闻媒体的监督,也能够按照国家法律赋予的职责维护国家秘密的安全,确保国家秘密的安全,维护国家的安全和利益,做出自己应有的贡献。

[杜永胜](2010-04-29 17:03:56)

这次法律中还特别增加了一条,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如果在履行职责的过程中有徇私舞弊等行为,将依法给予处分,触犯法律的,将承担法律责任。作为国家保密行政主管部门的负责人,我非常欢迎各位媒体对各级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在执法的过程中予以监督。谢谢。

[孙镇平](2010-04-29 17:05:52)

国家秘密的保密期限与国家秘密的密级紧密相关。一般来讲,密级越高,保密期限越长。国家秘密的密级直接关系国家安全和利益。与国家的安全和利益关联度越高,密级定的就越高。我们国家现在规定的保密期限是30年、20年、10年,特殊情况也有长期的。这个规定是在总结以往实践经验的基础上,由原先的行政法规、规章上升成为现行的法律条款。早在1990年,国家保密局就颁布实施了国家秘密保护期限的规定,从那时开始,这个保密期限对于维护我们国家秘密安全起到了很重要的作用。

[孙镇平](2010-04-29 17:07:33)

纵观世界各国关于国家秘密保密期限的规定,我们国家的规定是比较适度的。比如俄罗斯联邦国家秘密法规定,国家秘密的保密期限不超过30年。法国保密条例规定了秘密级的不超过30年,机密级、绝密级不超过60年。当然,也有低于30年的国家规定。总的来看,我国现行的规定是比较适合的。现行的条款规定了30年、20年、10年,仅仅规定的是一个国家秘密密级的上限,在上限以下根据国家秘密事项的性质、特点和工作需要来进行确定。在这次修订保密法相关条款的过程中,已经规定得非常清楚了。

[孙镇平](2010-04-29 17:10:36)

确定了国家秘密的保密期限以后,为了防止一定终身、不解密,也是为了促进信息公开,在相关条款当也规定,“保密期限届满的,应当自行解密”。在保密期限范围内的,如果保密期限范围因为调整变化不再作为国家秘密事项,或者公开后不会损害国家安全和利益,不需要保密的,也可以提前解密。当然,需要继续保密的,应当延长保密期限。

[孙镇平](2010-04-29 17:11:48)

刚才这位记者提到保密期限另有规定,这个另有规定指的是除了原则性的保密期限以外,也有个别保密期限为长期的,还有提前解密、延长保密期限。还有的是,在重大决策或者工作过程中应当保密,或者在一些情况下根据工作需要进行公开的情况。所以,也作出了相关规定,从正式公布、公开之日起视为解密。这就是所谓的例外情况,当然,再讲得细一点,国家秘密具体范围也规定了一些具体情况。

[孙镇平](2010-04-29 17:12:58)

刚才说到80年以前涉密档案的问题,我们国家关于涉密档案有档案法、档案法实施办法以及机关档案的规定,正常情况下,如果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的话,立档单位应该进行解密,应该由档案管理部门按照相关的规定进行解密。当然,这个解密不意味着公开。作为公民,可以通过正常的渠道申请获得这些信息。按照现行法律规定,也是予以保护的。

[香港无线电视记者](2010-04-29 17:14:42)

国家保密法规定,如果涉及国家秘密的话,互联网经营商和服务商要配合当局进行调查,我想请问这个配合当局调查的程度是怎么样?如果用户在网络上发布了自己的一些文章发给人家,是没有公开的,如果一旦怀疑他涉密,用什么样的证据之下才可以去调查他?如果查了以后他没有涉密,但是却拿了人家隐私权和文章内容,因为公民有言论自由、写文章的权利。谢谢。

[孙镇平](2010-04-29 17:16:01)

按照宪法的规定,公民的通信自由、通信秘密受法律保护,这是毫无疑问的。你刚才讲到保密法第28条涉及到网络运营商和服务商有配合的义务,这个问题我看不是一个问题,这涉及到两方面的问题。除了运营商、服务商之外,还涉及到通过网络发布相关信息的个人、组织他们的一些责任。按照现行保密法的规定,第28条规定,作为运营商、服务商,一方面要配合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检察机关追查刑事犯罪的需要,配合检查、调查。另一方面,运营商、服务商发现网络上有利用网络发布涉及泄露国家秘密信息,应及时向有关机关报告,报告后应根据有关机关的要求进行删除。

[孙镇平](2010-04-29 17:17:06)

这个规定不是说是新创造的、新想出来的,在这之前,我们国家的电信条例中对服务商、运行商的义务已经作出了规定,其中包括网络运营商有不得泄露国家秘密的禁止性规定。

[孙镇平](2010-04-29 17:19:00)

另外,你刚才讲到公民利用网络平台发布一些信息,如何进行检查,会不会涉及到公民的隐私、公民基本权利的问题。电信条例中也作出了规定,也就是说通过公共信息平台发布的有关信息,应当由公民个人负责。我们在调研过程中也了解到,现在海量的信息由网络平台来发布,电信运营商、服务商不可能对海量的数据进行审查。按照电信条例的规定,仅仅是对明显的涉嫌泄露国家秘密的信息才有发现、报告的责任。另外,按照我国宪法第53条的规定,作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公民,应当负有遵守宪法和法律,以及保守国家秘密的义务。第54条也作出了规定,公民应当维护祖国的安全、荣誉和利益,不得有危害祖国安全和利益的行为。保密法中也作出了规定,一切国家机关、武装力量、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公民都有保守国家秘密的义务,任何危害国家秘密安全的行为都必须受到法律追究。谢谢。

[光明日报、光明网记者](2010-04-29 17:19:46)

我有一个关于国家赔偿法的问题,这次修改对行政机关不履行责任或者不作为的情况造成的损失也应当进行赔偿,但是修改后的国家赔偿法没有进行规定,我想请问这是为什么?谢谢。

[武增](2010-04-29 17:26:47)

谢谢你的提问。正如你所说的,关于行政机关不作为要纳入国家赔偿法,我们在修改过程中,也听到了这个意见。现在国家赔偿法第3条关于行政赔偿的范围,没有出现“不作为不纳入国家赔偿的范围”这个字眼,但是并不是说国家行政机关不作为的行政行为已经构成违法的,不属于赔偿范围。你可以看一下国家赔偿法第3条第五项,就是“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其他违法行为”,这里面就可以包括不作为构成违法的情形,可以适用这一条款。为什么在国家赔偿法中没有作出明确规定?主要是考虑到行政不作为在实践中情况非常复杂,首先是要行政机关有作为的义务,并且可以行使职权,这是行政机关作为的一个前提。行政机关不作为有一些限定的条件,在法律中规定比较困难,所以在条文中没有明确表述。对于具体案件,司法实践中如果遇到这种情况,行政机关的不作为已经构成了违法,那么还是要承担赔偿责任的。在国家赔偿法实施过程中,以前我们也看到已经有了这方面的案例。谢谢。

[彭博新闻社](2010-04-29 17:30:07)

规定在网络上不能传递国家的秘密,我想问一下,对保护隐私的一些技术有什么样的影响?

[杜永胜](2010-04-29 17:31:40)

国家秘密信息在没有采取保护的情况下,不得在公共网络上传输,这是一个普遍性的规定。全世界各国都是这样规定的。这和你刚才谈到的技术和其他的问题没有关系。

[南方都市报记者](2010-04-29 17:33:29)

第13条明确了一些定密的政府部门,对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为什么没有明确?谢谢。

[孙镇平](2010-04-29 17:35:12)

我来回答你的问题。这个问题因为涉及到国家秘密及其密级的具体范围的有关规定,如果我答的不太确切的话,由国家保密行政管理部门的同志进行补充。第13条是新增加的规定,主要是为了做好保密工作,也同时是为了促进信息公开。我们在调研过程中了解到,现在定密过多、过滥,主要原因是未对定密主体及定密程序进行划分。我们针对这个问题进行了调研,调研的情况与现在的规定非常吻合,作出这样的规定也比较科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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