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增](2010-04-29 16:24:32)
这两方面如何能够做到平衡?关于刑事拘留,在我国刑事诉讼法中做了明确的规定,对刑事拘留的条件和采取刑事拘留的期限都做了规定。因为刑事拘留是一种刑事强制措施,而且刑事拘留和逮捕有一个比较大的区别,它是在紧急情况下采取的一种强制措施,而逮捕是有一定的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的情况下才能采取的一个刑事强制措施。刑事拘留的条件,比逮捕的条件明显较低。而且公安机关在刑事侦查过程中,对于多次作案、流窜作案、结伙作案的情况,需要一些时间进行侦查,收集证据来进行甄别。现在国家赔偿法规定,在法定的期限之内,没有超期羁押、超期拘留的,不属于赔偿的范围。但是在实施执行这条规定的时候,也有严格的条件。如果侦查机关违反刑事诉讼法规定的条件实施拘留的,比如刑诉法第61条规定了七项刑事拘留的条件,违反了这个规定错误拘留的,是要承担赔偿责任的。
[武增](2010-04-29 16:25:11)
另外,拘留的时间,刑事诉讼法的规定也是非常清楚的。对一般的刑事案件,三天之内要向检察机关提请批捕,特殊情况下可以延长到七天。只有是结伙、多次、流窜作案的情况下,才可以延长到三十天。不符合这种情况采取拘留措施的,也是属于违法的情形。
[武增](2010-04-29 16:26:58)
侦查机关在法定的期限内采取拘留措施,没有超过期限,但是如果在羁押期间,被关押的人受到了严重的人身损害或者死亡的情形,国家赔偿法也规定国家应该承担赔偿责任。
此外,根据赔偿程序的规定,公民对于侦查机关采取刑事拘留措施,他认为是违法的,可以向赔偿义务机关、向赔偿委员会提出赔偿请求,寻求救济。从目前刑事拘留的有关规定来说,可以平衡对公民权利的保护和保障国家机关行使职权的关系。
[中央人民广播电台记者](2010-04-29 16:27:37)
我有一个问题想问杜局长,这次保密法的修订引起了国内外的普遍关注,请问为什么要修订保密法,请问这次修改的主要思路是什么?谢谢。
[杜永胜](2010-04-29 16:28:59)
保密法是保护国家秘密的基本法律,直接涉及到维护国家安全和利益,是国家法律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保密法自1989年5月1日施行以来,对于保守国家秘密、维护国家安全和利益发挥了重要作用。随着国际国内形势的深刻变化,特别是信息化建设快速推进和民主法制建设不断发展,保密工作中出现了一些新情况新问题,需要对现行法律进行修改完善。一是国家秘密的存在形态和运行方式发生了巨大变化,涉密载体由纸介质形式为主发展到声、光、电、磁等多种形式,泄密的渠道增多、风险加大、危害加重,亟需对现代通信和互联网条件下存储、处理和传输国家秘密的规定进行补充完善。二是保密工作的对象、领域和环境发生了深刻变化,一些新的经济和社会组织进入涉密领域,涉密人员流动性增强、流向复杂,管理难度加大,需要对机关、单位和涉密人员保密管理制度进行修订。三是信息公开与信息安全之间出现了一些矛盾冲突,国家秘密的确定、变更、解除等制度需要进一步完善。四是窃密、泄密违法行为日益复杂多样,现行保密法关于法律责任的规定较为原则,不能适应保密工作的需要。
[杜永胜](2010-04-29 16:29:38)
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做好新形势下的保密工作。近年来,胡锦涛总书记、温家宝总理等中央领导同志多次就加强新形势下的保密工作作出重要指示,提出明确要求。中央保密委员会精心部署,狠抓落实,采取了一系列行之有效的措施,不断推进保密工作理论和制度创新。实践中的创新成果,也需要通过修改保密法来加以提升和体现。
[杜永胜](2010-04-29 16:30:48)
保密法修订的主要思路是,深入贯彻落实胡锦涛总书记、温家宝总理等中央领导同志关于加强新形势下保密工作的重要指示精神,充分总结吸收近年来保密工作理论和实践成果,借鉴国外保密法制建设的有益经验,针对新形势下保密工作面临的突出问题,着力完善国家秘密的确定、变更和解除机制,缩小国家秘密范围;着力健全涉密载体、涉密活动、涉密人员等管理制度,实现对国家秘密的统一严格管理;着力规范和加强保密行政管理职能,提高依法行政水平;着力强化法律责任,解决泄密案件查处难的问题。
[检察日报记者](2010-04-29 16:33:21)
第一个问题,想问武主任。国家赔偿法对于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这次作了哪些相对重大的修改。第二个问题,想请杜局长回答。保密法实施以后,对现存的涉密文件是否要进行清理?谢谢。
[武增](2010-04-29 16:34:17)
谢谢您的提问。这次国家赔偿法的修改,虽然我们采取了修正案的方式,但是从目前来看,修改决定一共27条,修改的内容比较多、比较丰富。
[武增](2010-04-29 16:34:48)
在这次修改国家赔偿法的过程中,有几大亮点。第一,在完善赔偿程序方面,在这个领域的问题上,应该是浓墨重彩。如果公民申请国家赔偿,连国家赔偿的程序都进入不了的话,难以谈到对他权利的保障。关于完善赔偿程序方面,我介绍几个相对来说比较重大的修改。
[武增](2010-04-29 16:37:12)
一是对于确认程序的修改,在刑事赔偿范围中,原来的规定,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要申请国家赔偿,首先要向赔偿义务机关提出,赔偿义务机关对赔偿请求中涉及的行为是否违法进行确认。如果赔偿义务机关作出不确认的话,申请人只能向上一级国家机关进行申诉。在实践中出现了一些情况,对于赔偿请求拖延不办,有的干脆不进行确认,有的是部分确认、部分不确认,这样就变相剥夺了当事人提出赔偿请求的权利。在这次修改过程中,使得赔偿请求的渠道更加畅通,作了一个规定,即赔偿请求人向赔偿义务机关先行提出赔偿请求,赔偿义务机关应当在两个月内作出赔偿决定。如果没有按照法定期限作出赔偿决定,或者当事人对作出的赔偿决定有异议的,可以向上一级国家机关提出复议。如果对复议结果不服,还可以向人民法院的赔偿委员会提出赔偿请求,这样从程序上保障了赔偿请求人的救济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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