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与法规

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2)(共两部分)


Updated: 2010-08-13 14: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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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ii) 国际局提供有关联盟的服务所得到的费用或收款;

   (iii) 国际局有关本联盟出版物的售款或版税;

   (iv) 赠款、遗赠和补助企;

   (v) 租金、利息和其他杂项收入。

  (4) (a) 为了确定对预算应缴的会费,本联盟每一个国家应属于下列的一个等级,并以所属等级的单位数为基础缴纳年度会费:

    等级I ………………………25

    等级II ………………………20

    等级III ………………………15

    等级IV ………………………10

    等级V ……………………… 5

    等级VI ……………………… 3

    等级VII ………………………1

   (b) 除已经指定等级外,每一国家应在交存批准书或加入书的同时,表明自己愿属哪一等级。任何国家都可以改变其等级。如果选择较低的等级,必须在大会的一届通常会议上声明。这种改变应在该届会议的下一历年开始时生效。

   (c) 每一国家的年度会费的数额在所有国家向本联盟预算缴纳的会费总额中所占的比例,应与该国的单位数额在所有缴纳会费国家的单位总数中所占的比例相同。

   (d) 会费应于每年一月一日缴纳。

   (e) 一个国家欠缴的会费数额等于或超过其前两个整年的会费数额的,不得在本联盟的任何机构(该国为其成员)内行使投票权。但是如果证实该国延迟缴费系由于特殊的和不可避免的情况,则在这样的期间内本联盟的任何机构可以允许该国在该机构继续行使其投票权。

   (f) 如预算在新的财政年度开始前尚未通过,按财务规则的规定,预算应与上一年度预算的水平相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