组织监督需再给力——访陕西省社会科学院政治与法律研究所所长、研究员郭兴全
上级监督太远、下级监督太难、同级监督太软、法纪监督太晚。把一个人置身于诱惑巨大的权力环境之中,而没有进行有效的监督保护,实际是给他们挖了一个陷阱,跳进去很难干净地出来,因为没有人敢保障,权力所到之处都是清廉的。
记者:习近平总书记指出,县委书记这个岗位很重要,官不大,责任不小、压力不小,这个官不好当。您如何看待县委书记这个岗位?
郭兴全:县委书记可以称得上是一个精英群体,他们有思想、懂战略、会管理、敢决策,是干部中的优秀分子。但在长期的调研中,我一直在思考这样一个问题:县委书记作为组织精心挑选的优秀干部,在选任环节中表现突出,但他们却为何往往成为腐败发生的高危人群?我认为,主要原因不能仅仅归咎于县委书记纪律观念不强,自我约束不足,更在于组织监督的不足。在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全面深化改革,全面依法治国,全面从严治党的新时代背景下,如何在纪律上加强对县委书记的管理和约束,是不得不面对的时代课题。
记者:您认为,组织监督的不足主要表现在哪些方面?
郭兴全:从宏观层面来看,对县委书记的管理和权力监督是有的,至少维持了改革开放的顺利推进和地方经济社会的正常发展。但不得不承认还是有缺陷的,比如,上级监督太远、下级监督太难、同级监督太软、法纪监督太晚。把一个人置身于诱惑巨大的权力环境之中,而没有进行有效的监督保护,实际是给他们挖了一个陷阱,跳进去很难干净地出来,因为没有人敢保障,权力所到之处都是清廉的。对县委书记的管理和权力监督,我们还应更多的考虑用人上的腐败,而实际上,用人上的腐败,背后隐藏着巨大的利益冲突、利益输送、利益转移、利益期权。尽管有县委书记在任上受到查处,但更多的是离开这些岗位后才东窗事发。这是否意味着,县委书记在权力行使过程中缺乏监督,或者有豁免、或者有不当的保护,或者腐败网络编织较为严密。同时,很少出现因提拔、使用腐败干部或者监督不到位的责任追究,导致边腐边升、带病提拔、权力越大越腐败。
记者:在您看来,应如何在制度上加强对县委书记的管理和权力的监督?
郭兴全:首先,应从顶层设计的视角不断完善选拔任用的党内法规。县委书记手中的权力,我以为首推人事权。我们有《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和《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监督检查办法(试行)》,还有《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有关事项报告办法(试行)》,这都是显规则。应该说各项要求、程序规定很全面、很具体。比如《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第二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列为考察对象:第三款:有跑官、拉票行为的。但是,干部的选拔即就是完全符合程序规定,是不是就没有问题了?我认为,党管干部,在干部选拔方面,应主要看结果,是不是把信念坚定、为民服务、勤政务实、敢于担当、清正廉洁的高素质党政领导干部选出来了,这才是根本。否则他们用权主要为了上级的认可,为了保乌纱帽,为了晋升到上一级职务,谁能满足这样的要求,就一切用权为了谁。
记者:具体来说,应如何加大监督县委书记的用权过程,把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
郭兴全:党内民主要深化,民主集中制要落实。从现实的监督来看,应划清县委书记与县长的权力边界,要在制度上保证班子集体领导,不能使民主集中制只有集中。我们经常说书记是一把手、县长是二把手这样提法。什么是“一把手”?据我了解,任何工具书里都还没有确切的解释。因此,要想管理好县委书记,实现吏治清明和政治民主,必须削弱“一把手”的权力,淡化(最好取消)“几把手”的称谓。杜绝权力监督上的形象工程,使纪委的独立性更强,对同级监督更有力,对于提拔干部的责任,应像审计经济责任一样追查到底。要进行多层级的巡视,多方收集群众正常的举报。制定并公开县委书记的权力清单,接受各监督主体的全方位、多层次监督。(记者康传义 实习生 许瑶 段伟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