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震区面临法治空白:“派出所没人了”

专门的地震保险制度

地震对公众住宅、财产所造成的重大损失,仅依靠个人力量显然不能负担,因此,日本建立了完善的地震保险制度。

地震保险是一种专门保险,用以补偿因地震、火山喷发以及由此引发的海啸等造成的损失。该险种由投保人自愿加入,以居住用的建筑物和家庭财产为保险对象,是火灾保险的附加险。

地震保险对因地震造成的居住用建筑物以及其他家庭财产的损失进行补偿,但是,地震10日后发生的损失以及地震发生时财物被盗等不在被赔偿之列。保险费可以根据建筑物的建筑年限、抗震等级、是否属于抗震建筑物、是否经过抗震评估等情况,享受相应的折扣。

为了普及地震保险,确保灾民生活稳定,日本还制定了《地震保险法》,由国家对保险公司承担的地震保险责任予以再保险,确保了地震保险制度的实施。

全面的灾害救助体系

日本的《灾害救助法》要求政府建立有效的救助组织,确保必要的劳务、实施、设备、物质以及资金等。抢险救灾中的救助措施包括提供收容设施,提供食品、饮用水,提供衣服、被子等生活必需品,予以医疗救助,为灾民的生产经营提供必要的资金、材料等。

为了提供必要的救助,政府有权征用物资,要求有关人员提供相应的劳务,并由政府对此予以补偿。地方政府要设立灾害救助基金,由地方政府按照前三年度地方税收平均数的千分之五的标准,从地方政府财政收入中提供相应经费纳入该基金。灾害救助基金的运用可以采取多种方式,比如存入银行、购买国债地方债,也可以用于购买救助所需的物品。

对于因地震灾害死亡的人员,日本制定了《灾害抚恤金支付法》;在灾后重建方面,制定了《受灾者生活重建支援法》。

为了支持灾后重建,日本在全国设立了“受灾者生活重建支援法人”,由其设立相应的基金,对于为灾民提供了重建资金的都道府县,该机构负责提供相应的资金,也可直接向灾民提供重建资金。

《严重灾害特别财政援助法》规定,除了公共土木设施之外,国家还要对农林水产业、中小企业的灾后重建予以特别的财政支持,包括予以特别补贴,为中小企业提供贷款担保等。

(作者为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学者)

编辑:肖亭 来源:新华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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