量刑在法律范围内从重
盗窃犯李国平(化名)一案,是北川县法院震后受理的第一个刑事案件。
此案2008年6月由北川县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同年9月2日做出刑事判决。判决认为,李国平盗窃罪成立,所盗物品价值人民币3215元,判处有期徒刑两年零六个月。
按照北川县检察院的指控,2008年5月18日,来自重庆的李国平到达地震后的北川,因5.12地震已经完全摧毁了北川县城,李国平乘机窜至县城翻水桥附近一手机店铺内,盗取手机两部、手机电池21块、手机充电器40个。5月19日9时许,李国平在逃离县城时被公安机关截获。
“李国平主观恶意比较大,来灾区就是为了盗窃,按照最高法院和公安部的通知精神,我们对其依法重判。”李国平案的审判长、北川法院挂职副院长马勤贵说。
而在2008年6月初,德阳市首例趁灾犯罪案公审公判,即在什邡市人民法院临时搭建的“帐篷法庭”内结束。被告人毛方林因盗窃价值19388元的灾区财物,被依法判处有期徒刑七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盗窃赃物予以追缴。
四川司法界人士表示,对于此类主观恶意比较大的案件,量刑一般在法律规定范围内从重。
据了解,为了震慑各类趁灾违法犯罪活动,在地震之后的一个月内,四川各重灾区都举行了维护灾区社会治安严厉打击刑事犯罪公捕大会,公开宣布对趁灾作案犯罪嫌疑人执行逮捕。
“公捕公处,在地震灾区的特殊情况下,对于稳定秩序非常必要,效果也很好。”成都市检察院相关人员说,成都市重灾区都江堰、彭州都举行了公捕大会。
而极重灾区北川县,则在2008年内举行了三次公捕公处大会,“很有收效,群众反映很好。”北川县法院副院长李芝军说。
北川县公安局震后首次对犯罪嫌疑人进行公开处理,是在2008年6月15日,北川擂鼓镇安置点一个简陋的会场。当天下午2点半左右,数百名安置点居民闻讯赶来,18名身穿橙色马甲的犯罪嫌疑人分乘两辆卡车被押至会场。为维护现场秩序,当地武警部队派出了60名战士。
在这18名被公开处理的犯罪嫌疑人中,除了震前5名嫌疑人因伤害和诈骗被批捕外,其余13人都是因在震后进入灾区盗窃而被刑事拘留的。这13人中既有绵阳本地人,也有从山东、江西、重庆等地专程来到灾区企图“浑水摸鱼”的人。
据《瞭望东方周刊》了解,5.12地震后,北川法院共受理刑事案件33件,其中盗窃罪18件,涉及29人。盗窃、交通肇事、故意伤害案件,占所有案件的80%;而自地震起至2009年3月底,都江堰市院批捕破坏抗震救灾、灾后重建刑事犯罪案件85件116人;彭州市院批捕破坏灾后恢复重建刑事犯罪案件34件51人;崇州市院批捕破坏抗震救灾、灾后恢复重建刑事犯罪案件28件59人。
各类刑事案件发案率较正常时期有所上升,北川县的民事案件与同期相比增长了近一倍,社会影响相当严重。为了方便进一步打击犯罪,四川各重灾区都设立了不少基层工作网点。
每个案件都有特殊性
地震灾区的维稳工作遭遇了前所未有的压力,“严打”并没有想象中那么简单。
“如果被告人也是受灾群众,在地震中已经一无所有,又该怎么处理?”北川法院党组书记魏宗久说,灾区几乎每个案件都有其特殊性,北川的一件失火案,就充分体现了这一点。
据魏宗久介绍,由于板房比较容易着火,在灾区安置点是严禁烟火的。但一位受灾群众却因醉酒,不慎将连接着电源的热水器放在被褥上,引起失火,一整排板房全被烧毁。每25平方米板房的价值就是1万元,他这一次就导致了23万元的损失。
按照法律规定,失火罪是要负刑事责任的。但作为受灾群众,他在心绪不宁情况下的过失,又该怎样依法处理?“考虑到社会影响以及受灾群众情绪,我们该怎么办?”魏宗久说。此案目前还在审理中。
更为严重的是,地震使许多人都遭受了亲人离去、财产损毁的痛苦,或多或少的心理阴影,都影响到他们待人处事的方法,一些人在地震后脾气变得暴躁,容易激动,似乎要发泄心中的郁闷。在发放救灾物品、分配板房的过程中,一些村镇基层干部有被受灾群众谩骂、殴打的情况发生。
一些受灾群众的过激行为往往将矛盾升级为伤害,成都市检察院办理的王某等人故意杀人案就是一例。他们觉得装修的老板材料要价过高,“是在发国难财”,将被害人殴打后带至一偏僻河边再次殴打并讨说法,最后导致被害人跳河身亡。甚至还有一些为几十元的借款未还就在帐篷内大打出手、致人重伤的案件。
“很难用常态下的法律去处理地震这种非常态环境下的案子。”魏宗久说。
灾后犯罪大多集中于侵犯财产犯罪,而且罪犯身份集中于农村人口和城市无业人员,“他们大都文化水平很低,心理脆弱、冲动。”魏宗久说,灾区发生的每一件案子,如果处理不当,都可能对稳定带来意想不到的影响。
“对涉灾案件的处理,首要考虑因素是社会效果,然后要体现出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比如聚众闹事的案例,都是从重处罚。”据魏宗久介绍,除严厉打击各类严重影响社会稳定的“两抢一盗”、故意伤害、故意杀人、强奸等刑事犯罪案件外,依法对一些具有特殊情节的刑事案件采取了不同的处理方式。
成都市检察院的一份报告,则对涉灾刑事案件的处理做出明确的划分:
对出于自救和援救目的而实施的妨害公务、哄抢救灾物资、盗窃、抢夺等轻微犯罪,考虑到事出有因,一般社会公众也能理解和容忍,法理上情有可原等因素,对行为人一般慎重而不定罪,从宽处理;
对遇难者家属等在情绪激动情况下实施的非正常聚集闹访或串通闹访,以及群众出于义愤对破坏抗震救灾的人实施轻微暴力行为的,一般不定罪处罚;
对行为人因全力投身抢险、救灾工作而出现的过失性犯罪,一般不采取强制措施,原则上从轻减轻处罚;
对确有一技之长,能为灾后恢复重建起到重要作用而确已构成犯罪的人员,让其戴罪立功,继续为灾区恢复重建献智出力;
对编造、传播可能引发社会恐慌的不实信息的行为,情节较为轻微,一般不追究刑事责任,但若情节特别恶劣并造成严重后果的,则以编造、传播虚假恐怖信息定罪处罚。